TBN CC #: 5281325
公佈日期 : 2026/06/04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50421-1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三重五谷公共托育中心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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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87603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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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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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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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421-1
採購名稱: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三重五谷公共托育中心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羅小姐/社會局兒童托育科鍾小姐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77/378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2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2
開標日期:2026/04/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7,426,400 元
Email:AI4882@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以「學校」參與投標者:為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或大專院校,且科別或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與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等相關者;或2.以「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參與投標者:為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校內學術單位(學院、學系、研究所),且該等學術單位與幼兒保育或幼兒教育等相關者;或3.前2款外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兒童照顧或得以承辦相關業務者。
二、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本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115年4月17日核准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三重五谷公共托育中心」第1次更正公告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本採購案截止投標時間延後至115年4月22日上午10時40分,開標時間延後至115年4月22日上午11時,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5年4月7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5年4月20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鍾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3786。
【場地勘查】本採購案公告後,廠商可向本府申請公共托育中心場地現場勘查,聯絡人:社會局兒童托育科鍾小姐(02)29603456分機3786。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提供本市托育及社區親子服務事宜;期間為120年1月1日至123年12月31日,人事費擴充金額為每年新臺幣599萬元,計新臺幣2,396萬元;場地修繕及設施設備購置費擴充金額為每年新臺幣8萬5,300元,計新臺幣34萬1,200元,總計新臺幣2,430萬1,2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
(1) 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自第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物價調整指數,就漲跌幅超過10%之部分,得與甲方協調調整契約價金。另中心因自營運收入中,每年依薪資級距表調整60%年資滿1年以上之工作人員薪資。 (2) 契約價金得依物價調整指數,調整公式由甲方依年度預算,另行協商訂定。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本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115年4月17日核准便簽辦理。
2.本次修正內容詳如「新北市政府委託民間辦理三重五谷公共托育中心」第1次更正公告對照表及修正後招標文件。
3.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本採購案截止投標時間延後至115年4月22日上午10時40分,開標時間延後至115年4月22日上午11時,投標須知配合修正。
4.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5658)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5.請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本案原招標文件之疑義請釋截止期限以投標須知[重要條款、二十二、疑義之處理]規定為準,截止期限為115年4月7日;若廠商對本次公告所補充或修正內容有疑義者,該部分請釋截止期限延至115年4月20日止。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托育科鍾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3786。
【場地勘查】本採購案公告後,廠商可向本府申請公共托育中心場地現場勘查,聯絡人:社會局兒童托育科鍾小姐(02)29603456分機3786。
【後續擴充】
(一)、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提供本市托育及社區親子服務事宜;期間為120年1月1日至123年12月31日,人事費擴充金額為每年新臺幣599萬元,計新臺幣2,396萬元;場地修繕及設施設備購置費擴充金額為每年新臺幣8萬5,300元,計新臺幣34萬1,200元,總計新臺幣2,430萬1,200元。
(二)、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4項規定辦理議價。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物價指數調整規定說明】
(1) 履約期間在1年以上者,自第2年起,履約進行期間,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物價調整指數,就漲跌幅超過10%之部分,得與甲方協調調整契約價金。另中心因自營運收入中,每年依薪資級距表調整60%年資滿1年以上之工作人員薪資。 (2) 契約價金得依物價調整指數,調整公式由甲方依年度預算,另行協商訂定。
【異議受理單位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