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79184
公佈日期 : 2026/06/02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採購案號 : 5461500039
採購名稱 : 各國配電系統地下化現況調查及本國地下化推動探討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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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7601440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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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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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5461500039
採購名稱:各國配電系統地下化現況調查及本國地下化推動探討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綜合研究所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19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符績輝,需求規範書、計畫書及評審等問題請洽詢林先生02-80782362
連絡人電話:(02)23601365
傳真號碼:(02)2364961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3
開標日期:2026/04/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60,000 元
Email:u435139@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具執行研究性質之計畫能力者均可參加投標。惟依據工程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規定,經本所依政府採購法通知停權,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亦不得參與投標。國內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公司、團體及技術顧問機構應檢附: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合法登記或設立登記影本(政府已不再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廠商得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請勿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之文件)(所有機構包括大專院校皆須檢附);
2.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或免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免附)。
本所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須提出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具有電力系統相關背景及與國外電力公司聯繫之經驗或能力),能提出相關之論文、著作或報告摘要證明文件影本1式1份。
(三)投標廠商應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其無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所規定不得參與投標之情形。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上網領標,網站:https://web.pcc.gov.tw。
[其他]: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為新台幣1,2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新台幣1,200,000元,廠商標價(不含稅)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惟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2.本案業於115年3月20日簽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於未能取得3家廠商報價時,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本所於資格標開標當日依規定程序拆封,並進行審查資格文件(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本所將通知投標廠商。
4.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本所將擇日召開評審會議,依「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辦理書面評審。
5.經評選結果排定議價優先次序,另擇期自最優勝者起依序通知辦理議價。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上網領標,網站:https://web.pcc.gov.tw。
[其他]: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含營業稅。本案採購金額不含稅為新台幣1,200,000元,預算金額不含稅為新台幣1,200,000元,廠商標價(不含稅)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本案採固定價格決標,惟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
2.本案業於115年3月20日簽奉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於未能取得3家廠商報價時,逕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本所於資格標開標當日依規定程序拆封,並進行審查資格文件(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資格審查不合格者,本所將通知投標廠商。
4.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本所將擇日召開評審會議,依「投標廠商評審須知」辦理書面評審。
5.經評選結果排定議價優先次序,另擇期自最優勝者起依序通知辦理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