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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6832
公佈日期 : 2026/05/28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5YA0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嘉義縣政府轄內道路刨鋪及附屬工程開口契約(第1至2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279646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9,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YA001
採購名稱:115年度嘉義縣政府轄內道路刨鋪及附屬工程開口契約(第1至2標)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道路工程科 楊品
連絡人電話:(05)3622712#6711
傳真號碼:(05)362032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7
開標日期:2026/03/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78,914,000 元
Email:m07812@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甲等綜合營造業(含)以上。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3)印模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
■代為公告事項 1.本工程係為開口契約相關工區範圍請廠商於投標前確實詳閱契約規定 2.本案屬開口契約性質,案內設計圖僅為參考用之標準斷面圖,惟實際施作項目及內容屆時將依本府視個案工程實際需求設計派工之核定設計圖說為準 3.本工程鋪築特別說明請廠商於投標前確實詳閱圖說相關說明。 4. 投標廠商投標時需檢附投標意願書及各項標單,本案單一廠商以得標1項為限,並依據廠商於投標檢附之投標項意願 書依序由序位第1名依其優先意願之項辦理決標程序,剩餘項依評選序位優先依其投標之意願書依序辦理其他項決標程序。倘若廠商未提供或敘明優先意願工區報價或文件等資料,不得列為該工區決標之對象。 5. 依據投標須知第60條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6.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7.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之競標調整原則: (1)廠商報價低於機關所訂底價者,安全衛生經費、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2)無底價者,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編列,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經本府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代為公告事項 1.本工程係為開口契約相關工區範圍請廠商於投標前確實詳閱契約規定 2.本案屬開口契約性質,案內設計圖僅為參考用之標準斷面圖,惟實際施作項目及內容屆時將依本府視個案工程實際需求設計派工之核定設計圖說為準 3.本工程鋪築特別說明請廠商於投標前確實詳閱圖說相關說明。 4. 投標廠商投標時需檢附投標意願書及各項標單,本案單一廠商以得標1項為限,並依據廠商於投標檢附之投標項意願 書依序由序位第1名依其優先意願之項辦理決標程序,剩餘項依評選序位優先依其投標之意願書依序辦理其他項決標程序。倘若廠商未提供或敘明優先意願工區報價或文件等資料,不得列為該工區決標之對象。 5. 依據投標須知第60條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價有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6.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或得標廠商認為某項目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本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 7.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費用、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之競標調整原則: (1)廠商報價低於機關所訂底價者,安全衛生經費、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下之各項單價,將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核定底價與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2)無底價者,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編列,不隨得標廠商標價調整。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收受報價單或企畫書方式及地點]:以郵遞、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嘉義縣太保市祥和新村祥和一路東段1號(發包中心科)或以郵遞寄嘉義縣朴子郵政第80號信箱。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經本府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一、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台灣銀行太保分行(戶名:嘉義縣政府押標金;帳號06703809414-6)。 二、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如註明受款人者,應以『嘉義縣政府』為受款人。 三、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本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評選日期‧地點]: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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