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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6305
公佈日期 : 2026/05/28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警察局
採購案號 : HLPB-NP-1141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南平靶場增(修)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H122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HLPB-NP-11411
採購名稱: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南平靶場增(修)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警察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2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許維容
連絡人電話:(03)8222265
傳真號碼:(03)823809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3
開標日期:2026/01/2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016,493 元
Email:swr0225@mail2.hlp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得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任一)應與依法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2)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建築師事務所可單獨投標。 (3)應附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 2 類所載百分比:500萬元以下部分9.3%、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8.7%計算、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7.6%、超過5,000萬元以上6.4%,其上開合計值之 %(決標統一折扣)核算。 (二)本案無獎勵金,不論審標結果,本機關均不提供任何獎勵或補助。 (三)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洽辦單位:花蓮縣警察局後勤科(03-8222265)查詢。(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因豪雨、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當日不上班,則順延至次1上班日,於同時間、地點舉行。 (六)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本案於招標文件所定時、地辦理開標(資格審查),俟審查結果,另案辦理公開評選作業,請廠商備妥簡報資料,評選優勝廠商由機關通知擇期辦理議價。 (七)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八)、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九)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十)備註:工程總預算金額暫訂新臺幣1億1,797萬1,000元,分115、116、117等3年編列(含工程、勞務及相關管理費用),本案115年度所需經費已納編本局115年度預算,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本案倘所需經費未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服務費用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第 2 類所載百分比:500萬元以下部分9.3%、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8.7%計算、 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7.6%、超過5,000萬元以上6.4%,其上開合計值之 %(決標統一折扣)核算。 (二)本案無獎勵金,不論審標結果,本機關均不提供任何獎勵或補助。 (三)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招標機關洽辦單位:花蓮縣警察局後勤科(03-8222265)查詢。(五)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未派員到場辦理上開條文規定情形者視同放棄;如因豪雨、颱風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當日不上班,則順延至次1上班日,於同時間、地點舉行。 (六)開標方式: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本案於招標文件所定時、地辦理開標(資格審查),俟審查結果,另案辦理公開評選作業,請廠商備妥簡報資料,評選優勝廠商由機關通知擇期辦理議價。 (七)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 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八)、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 (九)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十)備註:工程總預算金額暫訂新臺幣1億1,797萬1,000元,分115、116、117等3年編列(含工程、勞務及相關管理費用),本案115年度所需經費已納編本局115年度預算,惟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3年10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300341790號函,本案倘所需經費未經本縣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就不足金額之情形,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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