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75357
公佈日期 : 2026/05/27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50324-1
採購名稱 : 新北全方位智慧服務中樞計畫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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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20002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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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24-1
採購名稱:新北全方位智慧服務中樞計畫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張簡先生/資訊中心蔡先生(分機8596)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9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30
開標日期:2026/0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2,820,513 元
Email:ac8257@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技師事務所,且其執業執照所列技師科別包括資訊科者,或;2.公司或行號,或;3.前2款外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相關證明文件得提供機關管理諮詢、資訊軟體服務、資訊軟體之規劃、設計開發、研究、分析、建置、組合、測試、維護、整合或相關業務者。
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且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
且五、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 。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2次招標公告補充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115年4月10日便簽辦理。
2.本案變更內容說明:修正投標須知第56頁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評選委員評分表「三、專案規劃」及「四、創意加值」配分比例,由原45分及15分,調整為55分及5分。
3.因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數位推廣科蔡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859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2次招標公告補充說明]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115年4月10日便簽辦理。
2.本案變更內容說明:修正投標須知第56頁評選委員評選評分表,評選委員評分表「三、專案規劃」及「四、創意加值」配分比例,由原45分及15分,調整為55分及5分。
3.因屬重大變更,為免影響廠商權益,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2項規定 ;是以,本次招標等標期比照第一次開標。
[洽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數位推廣科蔡先生,電話為(02)29603456分機8596。
[異議受理單位]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