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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5106
公佈日期 : 2026/05/2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AG11412220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花蓮縣中區農水路、野溪、水土保持設施搶修(險)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3146804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113,114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G114122202
採購名稱:115年度花蓮縣中區農水路、野溪、水土保持設施搶修(險)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農業工程科 周明宗
連絡人電話:(03)8224724
傳真號碼:(03)823558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13
開標日期:2026/01/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439,483 元
Email:t060606@hl.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本縣或毗鄰縣市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之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
附加說明 :
本案係跨年度標案,請留意各應檢附文件之年份有效性。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採複數決標,得標廠商2家。得標廠商以外之其他報價廠商,主持人得當場宣布「依序洽次低標廠商是否願以最低標廠商價格跟進」,本府將依據投標價低者之順序做訂約對象。 九、本案已納編本府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十、空污規定:本工程倘違反空污法,承包商應自行負責。 十一、履約保證金額為固定金額新台幣200,000元整。 十二、履約地點:花蓮縣中區5鄉鎮市(萬榮鄉、鳳林鎮、豐濱鄉、光復鄉、瑞穗鄉)。必要時,雙方合意得不限於履約鄉鎮區域進行施作。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案係跨年度標案,請留意各應檢附文件之年份有效性。 ※※※※~~注意事項~~※※※※ 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六、本府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0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採複數決標,得標廠商2家。得標廠商以外之其他報價廠商,主持人得當場宣布「依序洽次低標廠商是否願以最低標廠商價格跟進」,本府將依據投標價低者之順序做訂約對象。 九、本案已納編本府115年度預算案,惟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未來如經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十、空污規定:本工程倘違反空污法,承包商應自行負責。 十一、履約保證金額為固定金額新台幣200,000元整。 十二、履約地點:花蓮縣中區5鄉鎮市(萬榮鄉、鳳林鎮、豐濱鄉、光復鄉、瑞穗鄉)。必要時,雙方合意得不限於履約鄉鎮區域進行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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