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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4623
公佈日期 : 2026/05/26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採購案號 : 6931500005
採購名稱 : 115~116年GE風機基礎補強及各風力發電站土木設施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28454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9,402,5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6931500005
採購名稱:115~116年GE風機基礎補強及各風力發電站土木設施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再生能源處
機關地址:435臺中市梧棲區頂寮里大智路2段33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採購一課
連絡人電話:(04)26580151#3421
傳真號碼:(04)265791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1
開標日期:2026/05/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250,000 元
Email:u365597@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登記有「E101011綜合營造業」。(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等影本。 C.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
附加說明 :
【工作摘要】 為配合GE風機運轉延役,辦理風機基礎補強工作及基礎環防水修補作業,並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規定出具簽證報告。另需配合機關維護及修復經管之各風力發電站所在維修道路及邊坡、土木設施、環境清潔等其他雜項工作。 【履約地點】 新北市石門區、林口區;桃園市蘆竹區、觀音區、大園區;新竹市香山區;台中市清水區、龍井區;彰化縣線西鄉、芳苑鄉、伸港鄉、鹿港鎮;雲林縣麥寮鄉、四湖鄉、台西鄉;屏東縣恆春鎮;金門縣金沙鎮;澎湖縣湖西鄉及其他機關指定之維護地點。 【其他】 1.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其未稅金額均為新臺幣47,857,143元。 2.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657-8802;招標機關廉政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3.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115年7月11日止。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像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115年5月6日,逾期機關得不受理。 9.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工作摘要】 為配合GE風機運轉延役,辦理風機基礎補強工作及基礎環防水修補作業,並依電業竣工查驗作業要點規定出具簽證報告。另需配合機關維護及修復經管之各風力發電站所在維修道路及邊坡、土木設施、環境清潔等其他雜項工作。 【履約地點】 新北市石門區、林口區;桃園市蘆竹區、觀音區、大園區;新竹市香山區;台中市清水區、龍井區;彰化縣線西鄉、芳苑鄉、伸港鄉、鹿港鎮;雲林縣麥寮鄉、四湖鄉、台西鄉;屏東縣恆春鎮;金門縣金沙鎮;澎湖縣湖西鄉及其他機關指定之維護地點。 【其他】 1.上述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均含稅,其未稅金額均為新臺幣47,857,143元。 2.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657-8802;招標機關廉政信箱:d69363@taipower.com.tw。 3.押標金受款人請填寫「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押標金有效期至少至115年7月11日止。 4.本案採電子領標作業,不另提供紙本申領,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5.請檢附本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7.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8.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像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115年5月6日,逾期機關得不受理。 9.餘詳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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