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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4403
公佈日期 : 2026/05/2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採購案號 : 1140004465
採購名稱 : 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掃描建檔數位保存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440651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0004465
採購名稱: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掃描建檔數位保存案
採購類別:採購-電腦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花蓮市戶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花蓮縣花蓮市復興街67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吳美嬅
連絡人電話:(03)8339641#207
傳真號碼:(03)832006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5/12/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05
開標日期:2026/01/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00,000 元
Email:neptune@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有能力承接本標案及營業登記項目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或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依法登記立案公司且無不良紀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2.應檢附文件: (1)列有營業項?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代之。 (2)納稅證明資料(最近?期或前?期)(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及申領統?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切結書。 (5)領標電?憑據。
附加說明 :
本所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所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為分年度編列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如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致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所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 一、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所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所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 (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 (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所得提供空白授權書供填寫用印完整後始得進入開標室。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八、本案為分年度編列預算,已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算金額及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分年預估需用金額,先行合併招標簽約,如預估需用金額如因立法程序遭刪減致不足金額之情形,得部分或全部無條件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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