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74185
公佈日期 : 2026/05/25
採購單位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採購案號 : 11502A
採購名稱 : 「保險商品、財務再保險及負債避險審查業務行政委託之研究」委託研究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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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38076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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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7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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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A
採購名稱:「保險商品、財務再保險及負債避險審查業務行政委託之研究」委託研究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廖亭茹/吳銀娟
連絡人電話:(02)89680899#0725/0356
傳真號碼:(02)8969130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09
開標日期:2026/04/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nancy1214@i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依法登記立案之國內外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法律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管理顧問公司、保險專業機構等。
(二)專案主持人及成員資格文件。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四)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註: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免附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授權書(代理出席/使用印章)。
(八)其他請詳投標須知相關規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資格:依法登記立案之國內外各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法律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風險管理顧問公司、保險專業機構等。
(二)專案主持人及成員資格文件。
(三)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註:經濟部於98年4月2日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另依工程會已於98年4月14日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號函略以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故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設立登記證明者,為無效文件。
(四)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註: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公立學校或公立研究機構免附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私立財團或社團法人(如私立大學、基金會等)及其他人民團體應檢附法人登記書或其他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若無營業稅或所得稅相關納稅證明,須檢附結算申報書或最近一期結算申報核定書】。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 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非營利法人則免)。
(六)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授權書(代理出席/使用印章)。
(八)其他請詳投標須知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