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73944
公佈日期 : 2026/05/25
採購單位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33-115-B062
採購名稱 : 「雲端服務治理顧問服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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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499825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26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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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33-115-B062
採購名稱:「雲端服務治理顧問服務」採購案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0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陳志揚
連絡人電話:(02)23497034
傳真號碼:(02)2314202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14
開標日期:2026/04/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760,000 元
Email:Bot13301@mail.bot.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二。
附加說明 :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
2.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2個月內交付差異分析報告。
3.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6個月內交付建立雲端管理制度文件。
4.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8個月內交付建立雲端委外管理制度文件。
5.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開始進行制度試行並於試行結束後15日內交付成果報告。
二、【投標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專案成員應具備提供本案專業服務之能力與資格,專案成員中至少一名成員須具備ISO/IEC 27001或27701或27017相關個人證照,並由該成員負責本案相關工作,投標時應檢附有效之資格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須出具與本專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契約書以及正式結案證明或客戶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未檢附上述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三、【評選方法、項目及配分(總分100分)】
1.本案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2.廠商履約實績與專案成員專業能力(15分)。
3.專案工作計畫及管理(45分)。
4.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20分)。
5.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請提供證明文件)(10分)。
6.簡報及答詢(10分)。
其餘詳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定。
四、【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7.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本機關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0.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簽約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完成需求訪談。
2.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2個月內交付差異分析報告。
3.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6個月內交付建立雲端管理制度文件。
4.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8個月內交付建立雲端委外管理制度文件。
5.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之次日起開始進行制度試行並於試行結束後15日內交付成果報告。
二、【投標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有關前項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處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投標廠商資格文件(詳「投標廠商評選須知」二、投標廠商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為依法設立登記並依法納稅之廠商,且應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專案成員應具備提供本案專業服務之能力與資格,專案成員中至少一名成員須具備ISO/IEC 27001或27701或27017相關個人證照,並由該成員負責本案相關工作,投標時應檢附有效之資格證明文件。
(4)投標廠商須出具與本專案招標標的類似之契約書以及正式結案證明或客戶證明文件。
(二)投標廠商未檢附上述資格文件者,不得補件,該標不予接受,為不合格標。
三、【評選方法、項目及配分(總分100分)】
1.本案採序位法,價格納入評比。
2.廠商履約實績與專案成員專業能力(15分)。
3.專案工作計畫及管理(45分)。
4.價格完整性及合理性(20分)。
5.投標廠商企業社會責任指標(請提供證明文件)(10分)。
6.簡報及答詢(10分)。
其餘詳招標文件「投標廠商評選須知」規定。
四、【其他說明】
1.本案不提供書面領標,僅提供電子領標,可逕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或篡改)。
2.授權書應詳實填寫並簽章,且得與投標文件一併遞送,如由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授權書得不填寫遞送(請攜帶身分證)。
3.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減價、比減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或簽署時,其所用之印文或簽署之文字應與授權書正本者相符。
4.經寄(送)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
5.本機關將於決標前辦理投標廠商姓名檢核作業,若投標廠商為「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本機關將不決標予該廠商。
6.本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規定應查詢交易對象是否為利害關係人,投標廠商應同意本機關辦理該項查詢。
7.倘投標廠商為決標對象,且投標廠商為本機關利害關係人,須俟本機關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或符合經董事會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辦理後,該決標始生效力,倘經決議或簽核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8.本案如屬本機關「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規則」之作業委外,依規定本機關應辦理作業委外風險評估簽核或報請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決標始生效力,倘經簽核或決議不通過者,交易關係自始不成立。
9.截止投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原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辦理開標。開標日因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代之。
10.投標廠商如已受本機關或他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者,不得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