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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3725
公佈日期 : 2026/05/25
採購單位 : 中央印製廠
採購案號 : 1150213J06
採購名稱 : 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U0061963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9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13J06
採購名稱: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顏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2156789#260
傳真號碼:(02)2214262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3
開標日期:2026/04/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1,000,000 元
Email:high2563@mail.cepp.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1)。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附件B-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 (3)電子投標廠商需將電子領標憑據傳輪至電子投標系統「資格標封」內。 (4)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電子投標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檢附該案領標電子憑據檔案,免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不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投標。
附加說明 :
1.本案履約地點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招標期間廠商請親赴本廠勘察以免錯估,惟請務必先行電洽約定時間,以利安排入廠時間及相關手續,請先行電洽以利安排時間。聯絡人:詢問履約規範相關問題:邱股長02-22156789#250及採購單位:顏先生02-22156789#260。 2.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人士來廠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 履約服務。 3.本案不允許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4.「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資格標(封)』、『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規格標(封)』及『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規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5.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C-2)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1「廠商規格審查」各項內容,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附件A-1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 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7.「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本案履約地點為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招標期間廠商請親赴本廠勘察以免錯估,惟請務必先行電洽約定時間,以利安排入廠時間及相關手續,請先行電洽以利安排時間。聯絡人:詢問履約規範相關問題:邱股長02-22156789#250及採購單位:顏先生02-22156789#260。 2.本案不允許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人士來廠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 履約服務。 3.本案不允許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4.「資格標」、「規格標」、「價格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裝封,並標示『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資格標(封)』、『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規格標(封)』及『號章字軌偵測裝置1臺 價格標(封)』,價格標(封)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規格標」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5.本廠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1人出席為原則,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時,請至供應科出示授權書(附件C-2)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資證明。本廠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6.「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1「廠商規格審查」各項內容,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附件A-1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 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7.「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應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未表明投標廠商名稱並經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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