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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73580
公佈日期 : 2026/05/25
採購單位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B15A00406
採購名稱 : 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環境控制設備維護工作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5266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1,604,626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B15A00406
採購名稱: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環境控制設備維護工作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電機處 環控廠環控三場 林銳
連絡人電話:(02)25505600#2058
傳真號碼:(02)2511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20
開標日期:2026/05/2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1,829,959 元
Email:liu@metro.taipei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 檢附環境控制系統自動控制設備或環控電腦設備維護之驗收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車站(76站含變電 站、豎井、尾軌、停車場、新莊機廠及蘆洲機廠)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車站(76站含變電站、豎井、尾軌、停車場、新莊機廠及蘆洲機廠) 之室內溫溼度感測器、車站操作站(LOS) (含環控電腦資料修改及新增)(詳詳細價目表) 2本案主要部分為:環境控制設備月檢、半年檢、年檢等預防檢修及故障檢修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圍標「零」容忍宣導 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355劉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者,廠商得檢附流(廢)標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無規格審查) (六)履約: 詳細地點: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車站(76站含變電 站、豎井、尾軌、停車場、新莊機廠及蘆洲機廠) (七)其他規定: 1數量摘要:淡水信義線、松山新店線、中和新蘆線及板南線車站(76站含變電站、豎井、尾軌、停車場、新莊機廠及蘆洲機廠) 之室內溫溼度感測器、車站操作站(LOS) (含環控電腦資料修改及新增)(詳詳細價目表) 2本案主要部分為:環境控制設備月檢、半年檢、年檢等預防檢修及故障檢修工作,依契約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約,不得經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3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八)圍標「零」容忍宣導 https://www.metro.taipei/Content_List.aspx?n=8205078BFACC0E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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