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72190
公佈日期 : 2026/05/21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7A-26
採購名稱 : 郵政壽險電訪call out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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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316415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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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58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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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7A-26
採購名稱:郵政壽險電訪call out服務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張瀚之
連絡人電話:(02)23214311#2313
傳真號碼:(02)2396929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2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9
開標日期:2026/05/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560,000 元
Email:chang.hans@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聲明書。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 [後續擴充]:
1.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第2點及第3點後續擴充期間)內,以原契約每件單價為上限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價金總額10%為上限。
2.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3年,以1次為限。
3.本案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案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本公司壽險處核保理賠科 電話:(02)2393-1261#3368 吳淑華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後續擴充]:
1.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含第2點及第3點後續擴充期間)內,以原契約每件單價為上限議價增購,但以不逾本案契約預估契約價金總額10%為上限。
2.本公司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3年,以1次為限。
3.本案契約期滿時,如本公司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案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廠商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註:為因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投標廠商得透過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相關證明資料,並得列印該等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已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外國廠商:
A.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本採購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 (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第一項至第七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第八項、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請依招標個案聲明事項及附註說明註記】。)
[其他注意事項]:
1.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有意投標廠商,請於截止投標前隨時留意是否有變更招標公告。
3.其他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規格洽詢單位]:本公司壽險處核保理賠科 電話:(02)2393-1261#3368 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