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71174
公佈日期 : 2026/05/20
採購單位 : 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採購案號 : 431-1746
採購名稱 : 橫山鄉115年度全鄉道路路容除草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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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2285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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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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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48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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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431-1746
採購名稱:橫山鄉115年度全鄉道路路容除草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委外服務類
採購單位:新竹縣橫山鄉公所
機關地址:312新竹縣橫山鄉新興村新興街110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呂詩晴
連絡人電話:(03)5932001#665
傳真號碼:(03)593488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2
開標日期:2026/05/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50,000 元
Email:10014094@hch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附加說明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逕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站下載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
(3-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之「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欄位,為是者,應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為否者,則不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得於決標前補正(法務部廉政署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5.切結書為「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之切結書1。
6.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係為方便投標廠商退款之用,廠商投標時如未檢附得在申請退款時填寫。
7.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電子憑證者,視為不合格。機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第二次招標如招標文件未更動同意以第1次領標電子檢附憑證。
8.未得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經通知而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回,機關有權逕行處置。
9.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10.簽訂契約時單價明細表,於決標後得標廠商依比例調整單價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例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關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揭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請逕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網站下載列印。營利事業登記證制度已於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得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會員證:
(3-1)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之「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欄位,為是者,應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為否者,則不必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得於決標前補正(法務部廉政署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5.切結書為「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之切結書1。
6.退還押標金申請書係為方便投標廠商退款之用,廠商投標時如未檢附得在申請退款時填寫。
7.電子領標憑證:未檢附電子憑證者,視為不合格。機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第二次招標如招標文件未更動同意以第1次領標電子檢附憑證。
8.未得標廠商所提供之服務建議書經通知而未於規定期限內領回,機關有權逕行處置。
9.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10.簽訂契約時單價明細表,於決標後得標廠商依比例調整單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