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68980
公佈日期 : 2026/05/15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E15215P171
採購名稱 : 上護手半成品等2項(115-116年)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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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07343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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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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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830,781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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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E15215P171
採購名稱:上護手半成品等2項(115-116年)
採購類別:採購-原物料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840高雄市大樹區興田路3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小姐
連絡人電話:(07)6562111#758202
傳真號碼:(07)336123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2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1
開標日期:2026/05/1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500,000 元
Email:Mpc205PMS@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1.廠商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陳小姐(07)6562111轉758202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許先生(07)6562111轉758311;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5月2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5月9日前提出異議,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決標原則: (1)本案採複數決標(併列得標廠商)方式辦理,並採訂有底價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詢廠商現場是否願按決標價併列,併列家數以3家為限(含最低標之得標廠商),若有報價相同且逾併列家數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2)本案得標廠商家數及其承作之預估總價分配如后(若無法除盡時,小數點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至整數,不足數計列於第1家得標廠商):A.若為3家得標廠商:第1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50%,第2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30%,第3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20%。B.若為2家得標廠商:第1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60%,第2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40%。
C.若為1家得標廠商則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3)本案若為2家以上廠商承製者,如各批有驗收不合格情事【詳如計畫清單(十八)備註16.罰則(2)規定】,甲方得另行通知其他廠商承製,不受上述承製比例限制。
3.履約期限: (1)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乙方收到並蓋大小章回傳)之次日起依下列期限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通知交貨期程如下:
A.通知數量1~2,600個,自接獲甲方通知次日起4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B.通知數量2,601~5,000個,自接獲甲方通知次日起65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2)各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16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3)上述各批採購標的須額外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並檢附文件【附件2-品質保證書、附件3-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出廠證明及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各1份】,檢驗耗用數及文件若未檢附交齊則視同未完成交貨。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5.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廠商報價各項單價超過預算單價,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7.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8.本公告如有誤植以招標文件為準。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廠商如有問題請先打電話確認狀況較為快速: 針對開標問題-陳小姐(07)6562111轉758202 針對標單內容、規格(需求單位)-許先生(07)6562111轉758311;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於115年5月2日前提出疑義,若對本案招標文件內容有異議者,於115年5月9日前提出異議,前述疑義或異議(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提出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2.決標原則: (1)本案採複數決標(併列得標廠商)方式辦理,並採訂有底價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自標價低者起,依序洽詢廠商現場是否願按決標價併列,併列家數以3家為限(含最低標之得標廠商),若有報價相同且逾併列家數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之。(2)本案得標廠商家數及其承作之預估總價分配如后(若無法除盡時,小數點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至整數,不足數計列於第1家得標廠商):A.若為3家得標廠商:第1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50%,第2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30%,第3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20%。B.若為2家得標廠商:第1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60%,第2家得標廠商承製預估總價40%。
C.若為1家得標廠商則承製本案之預估總價。(3)本案若為2家以上廠商承製者,如各批有驗收不合格情事【詳如計畫清單(十八)備註16.罰則(2)規定】,甲方得另行通知其他廠商承製,不受上述承製比例限制。
3.履約期限: (1)自簽約日後採各批交貨,乙方自接獲甲方書面或傳真通知(乙方收到並蓋大小章回傳)之次日起依下列期限將採購標的送達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完成交貨,通知交貨期程如下:
A.通知數量1~2,600個,自接獲甲方通知次日起4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B.通知數量2,601~5,000個,自接獲甲方通知次日起65個日曆天以內完成交貨。
(2)各批通知交貨間隔至少16個日曆天;如經甲乙雙方同意前述交貨間隔時間及數量變更,則不受此限制。
(3)上述各批採購標的須額外無償提供檢驗耗用數3個,並檢附文件【附件2-品質保證書、附件3-非陸製(牌)產品證明書、出廠證明及國產聲明書(或進口報單)各1份】,檢驗耗用數及文件若未檢附交齊則視同未完成交貨。
4.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受款人請開立「生產服務基金生產二0五廠409專戶」,如以匯款方式繳納者,備註「公司名稱(押標金)」
5.投標文件內須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若無則為不合格標。(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名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6.本案採分項單價報價、單價計列契約方式辦理,廠商報價各項單價超過預算單價,將判定為不合格標。
7.餘未盡事宜詳如招標文件各項規定辦理。
8.本公告如有誤植以招標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