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68372
公佈日期 : 2026/05/14
採購單位 : 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採購案號 : 115-1-04
採購名稱 : 汽車電腦綜合診斷儀器1批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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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473293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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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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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1-04
採購名稱:汽車電腦綜合診斷儀器1批
採購類別:採購-儀器及實驗室設備類
採購單位:交通部公路局公路人員訓練所
機關地址:235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3段79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吳婉菱
連絡人電話:(02)82218830
傳真號碼:(02)2223820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2
開標日期:2026/05/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00,000 元
Email:az59@thb.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須符合下列其中之一:
(一)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 ( F114030 ) 。
(二)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F214030 ) 。
(三)資訊軟體服務業 ( I301010 ) 。
(四)汽車修理業 ( JA01010 ) 。
二、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三、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合法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本案履約地點: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中和區。
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四、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 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五、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六、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本案履約地點: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中和區。
三、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者,視同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依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600446460號函)。
四、依據工程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電子 領標廠商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之領標電子憑據;其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五、上級機關檢舉受理單位:交通部公路局政風室(檢舉電話:02-23070445,檢舉傳真電話:02-23070489、電子郵件信箱thbeth@thb.gov.tw) 。
六、截標日/開標日,如遇颱風豪雨停止上班之處理原則: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投標截止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則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如開標當日因颱風等災變機關所在地停止辦公者,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