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68297
公佈日期 : 2026/05/14
採購單位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D031-00A
採購名稱 : 建業及懷寧大樓高低壓電力設備改善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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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7970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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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7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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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D031-00A
採購名稱:建業及懷寧大樓高低壓電力設備改善案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江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3483441
傳真號碼:(02)2382510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1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3
開標日期:2026/05/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98,756 元
Email:122562@landbank.com.tw
廠商資格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資格由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問及解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產權管理部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其他]: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2.履約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懷寧街53號。
3. 廠商如需現場勘估,請預先與本行程先生聯絡約定領勘,聯絡電話:(02)2348-3456分機3129。
4.得標廠商須繳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
5. 得標廠商須檢送中文型錄規格資料供審查,核可後進場施作(含於履約期限內)。
6.本行政風處電話:(02)23714572,傳真電話:(02)2332-0902,地址:台北市館前路46號。
7.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上網辦理採購,倘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電子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如仍無法決標,第2次以後公告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文件更正:
1.投標須知第五十九條,指定地點完工誤繕為館前路42號,現更正為館前路46號,其餘不變。
2.財物採購契約第二條(二)履約地點及第七條履約期限中地址誤繕為館前路42號,現更正為館前路46號,其餘不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疑問及解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產權管理部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異議]: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其他]:
1.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2.履約地點: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46號、懷寧街53號。
3. 廠商如需現場勘估,請預先與本行程先生聯絡約定領勘,聯絡電話:(02)2348-3456分機3129。
4.得標廠商須繳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及納稅證明。
5. 得標廠商須檢送中文型錄規格資料供審查,核可後進場施作(含於履約期限內)。
6.本行政風處電話:(02)23714572,傳真電話:(02)2332-0902,地址:台北市館前路46號。
7.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上網辦理採購,倘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電子報價,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如仍無法決標,第2次以後公告不受三家廠商限制。
文件更正:
1.投標須知第五十九條,指定地點完工誤繕為館前路42號,現更正為館前路46號,其餘不變。
2.財物採購契約第二條(二)履約地點及第七條履約期限中地址誤繕為館前路42號,現更正為館前路46號,其餘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