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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68292
公佈日期 : 2026/05/14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
採購案號 : M1502339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及強制住院行政相關業務委外承攬」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7309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41,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M1502339
採購名稱:115年度「嚴重病人緊急安置期間及強制住院行政相關業務委外承攬」
採購類別:勞務-勞務及派遣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郭小姐
連絡人電話:(02)85906562
傳真號碼:(02)8590605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5/0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14
開標日期:2026/05/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52,545 元
Email:se0228@mohw.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行號、機構、醫療院所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下列單位請出具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撰寫說明:倘無勾選該類廠商資格,則本條請刪除) 1.公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心理健康司吳小姐 電話:(02)85907691 三、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四、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五、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部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 營業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二)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 設立(登記)證明及納稅證明,下列單位請出具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撰寫說明:倘無勾選該類廠商資格,則本條請刪除) 1.公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二、本採購案規格聯絡人本部心理健康司吳小姐 電話:(02)85907691 三、投標廠商應於外標封詳填載明本標案之「案名」「案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資料以利審查,投標封凡逾時送達或未載明上述各項,以致無法判別為本標案者,皆視為無效標。 四、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列為不合格標。 五、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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