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66666
公佈日期 : 2026/05/13
採購單位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RAIN01
採購名稱 : 115年度秀林鄉都市計畫雨水下水道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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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98944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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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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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5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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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RAIN01
採購名稱:115年度秀林鄉都市計畫雨水下水道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機關地址:972花蓮縣秀林鄉秀林村6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胡宜其
連絡人電話:(03)8612116#622
傳真號碼:(03)86101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2
開標日期:2026/04/22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20,000 元
Email:shlin57@nt.shli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事業證明文件。
2、需備有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種類需有有機性污泥及無機性污泥)。
3、需檢附2位缺氧作業主管證照(並取得回訓證明)。
4、合格執業之本縣或毗鄰縣市之土木包工業,或具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或符合本案性質之廠商承攬。
5、符合資格之原住民廠商(需檢附原住民身份證明文件『負責人戶籍騰本影本』,放於證件手冊內以供審核、合資格者須檢附依照「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檢附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原住民廠商之證明文件(請注意文件有效期限),未能檢附或檢附不齊全者,開標後不得為決標對象。)。
6、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且非政府採購公報刊登之拒絕往來廠商。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開工前,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俟審查合格本所核定後辦理工程開工事宜。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四、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五、□本案涉及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俟計畫通過後辦理開工。
六、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七、本採購案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開放全部投標廠商參與競標。
八、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
九、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十、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十一、本採購案未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則作成紀錄後改採限制性招標,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十二、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
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10分鐘內至指定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聯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聯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十三、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
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四、本標案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主。
十五、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得標廠商需代理本所於開工前向花蓮縣環保局申報開工,費用由廠商先行墊付,再憑收據向本所請款。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開工前,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及契約規定製作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書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俟審查合格本所核定後辦理工程開工事宜。
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四、投標廠商之證件封內文件請依投標證件審查表依序排放。
五、□本案涉及簡易水土保持計畫,俟計畫通過後辦理開工。
六、投標廠商應檢附本案電子領標憑據書面紙本供審。
七、本採購案將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開放全部投標廠商參與競標。
八、第1階段僅就原住民廠商進行開標程序,依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得經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第1階段之所有原住民廠商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其比減價格結果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再進入第2階段之開標程序。
九、第1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僅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或比減價程序中僅餘1家合格原住民廠商,經洽減結果,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規定。
十、原住民廠商如係獨資人,請檢附負責人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及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如係為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所稱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請檢附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有效期間6個月內之證明文件。
十一、本採購案未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則作成紀錄後改採限制性招標,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但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十二、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由招標機關以外標封所載電話(外標封未載明者,以其
他招標文件所載電話)通知在10分鐘內至指定開標場所辦理,逾前開期限未至指定之開標場所辦理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聯繫(例如所有招標文件均未載明電話或以外標封所載電話通知未接聽等無法聯繫之情形)者,視同放棄。
十三、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依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第十一條第四項以次一辦
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或開標時間代之。
十四、本標案之標價以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為主。
十五、投標後招標文件不得要求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