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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66095
公佈日期 : 2026/05/12
採購單位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採購案號 : 115B010P009
採購名稱 : 115~117年度高速公路北部路段改善工程委託探討設計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82427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10P009
採購名稱:115~117年度高速公路北部路段改善工程委託探討設計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
機關地址:114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193巷12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蘇依婷
連絡人電話:(02)27936555#2219
傳真號碼:(02)279282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31
開標日期:2026/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497,985 元
Email:eilysu9010@freeway.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詳投標須知) (一)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未逾期,且具交通、結構、土木或大地工程等之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三)本標的分類項目「8672-工程服務」係適用於採購標的不含建築物部分,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且以非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 (四)、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五)、單純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技術服務,投標廠商組合應包含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或共同投標),以避免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及構成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所稱之轉包。 (六)、服務項目僅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且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請改選8671-建築服務:依本會102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314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引述之內政部營建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3040254號函說明四之(三)略以:「……惟在實務執行上,為避免不合理採購規劃,建議若採購標的如包含建築物及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而以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建築師為代表廠商;同理,如以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負責該部分之廠商為代表廠商,惟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部分,僅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以為之。」。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一)公司、法人或團體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公司: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網站下載列印)(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3)團體: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三)信用證明。(四)投標廠商服務工作實績。[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一、領標廠商如對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開標前3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開標前3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詳投標須知) (一)經政府核准登記在案,且未在停業處分期間,技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未逾期,且具交通、結構、土木或大地工程等之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 (二)無「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第1項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採購之情形者。 (三)本標的分類項目「8672-工程服務」係適用於採購標的不含建築物部分,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且以非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 (四)、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 (五)、單純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技術服務,投標廠商組合應包含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或共同投標),以避免違反建築法第13條規定及構成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所稱之轉包。 (六)、服務項目僅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者,或混合建築物與非建築物部分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且建築物部分為大宗者,請改選8671-建築服務:依本會102年10月31日工程企字第1020031453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引述之內政部營建署102年5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1023040254號函說明四之(三)略以:「……惟在實務執行上,為避免不合理採購規劃,建議若採購標的如包含建築物及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而以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建築師為代表廠商;同理,如以非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大宗者,宜以負責該部分之廠商為代表廠商,惟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部分,僅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以為之。」。 [投標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一)公司、法人或團體其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1)公司: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工商登記資料網站下載列印)(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3)團體: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三)信用證明。(四)投標廠商服務工作實績。[廠商疑義、釋疑及補充說明領取]一、領標廠商如對招標文件有任何疑義,應按招標文件規定格式於開標前3日前提出請求釋疑,逾期本分局得不受理。二、廠商疑義之釋疑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或本分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於開標前3日政府採購公報上公告其補充說明內容,或領取方式,請各領標者注意;如未公告者即無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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