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65424
公佈日期 : 2026/05/11
採購單位 :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採購案號 : EK15006P010
採購名稱 : 接待室冷暖氣機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0420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K15006P010
採購名稱:接待室冷暖氣機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機關地址:105臺北市松山區台北郵政90375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亨源
連絡人電話:(02)27673111#278404
傳真號碼:(02)25452369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3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5/07
開標日期:2026/05/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0,000 元
Email:ss_log@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提出疑義或異議者,應以中文書面提出,受理廠商疑義或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請廠商參考本須知所附的例稿格式,擇定適當之方式:
機關(單位)名稱: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後勤科)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四段121號
電話:(02)2545-0514;傳真:(02)2545-2369。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5月5日止。
3.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5月13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4.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異議廠商之期限:機關自接獲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未必於開標前答復)。
5.其餘以陳情、檢控函、聲明書等其他方式提出,實質內容非屬異議者,本部將以疑義方式處理。
6.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部接獲時間為準),應不予受理。異議之內容未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
7.現場參與開標人員登記截止日期:請於開標前乙日1600時前聯繫採購室辦理人員會客申請,並於開標前20-30分鐘至機關會客室辦理會客。
8.請於辦理登記前備妥3種以上主管機關核發附相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等)以備開標及辦理會客查驗用。
9.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不得為國軍採購機關之投標廠商、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採購法第41條或第75條提出疑義或異議者,應以中文書面提出,受理廠商疑義或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電話及傳真如下,請廠商參考本須知所附的例稿格式,擇定適當之方式:
機關(單位)名稱:空軍松山基地指揮部(後勤科)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四段121號
電話:(02)2545-0514;傳真:(02)2545-2369。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疑義期限至民國115年5月5日止。
3.本採購案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之期限至民國115年5月13日止,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及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之期限,悉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4.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異議廠商之期限:機關自接獲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未必於開標前答復)。
5.其餘以陳情、檢控函、聲明書等其他方式提出,實質內容非屬異議者,本部將以疑義方式處理。
6.疑義或異議逾時提出者(以本部接獲時間為準),應不予受理。異議之內容未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規定辦理。
7.現場參與開標人員登記截止日期:請於開標前乙日1600時前聯繫採購室辦理人員會客申請,並於開標前20-30分鐘至機關會客室辦理會客。
8.請於辦理登記前備妥3種以上主管機關核發附相片之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份證或駕駛執照等)以備開標及辦理會客查驗用。
9.投標廠商如因交付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品或不實之軍用武器、彈藥及作戰物資,而遭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列入拒絕往來廠商者,不得為國軍採購機關之投標廠商、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