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65271
公佈日期 : 2026/05/11
採購單位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Q6J14A157
採購名稱 : 大林廠第十五負載中心之油浸式電力變壓器(TR-21、TR-22)(採購帶安裝) 等一批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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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0321339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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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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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72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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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Q6J14A157
採購名稱:大林廠第十五負載中心之油浸式電力變壓器(TR-21、TR-22)(採購帶安裝) 等一批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芷昕
連絡人電話:(07)5824141#3410
傳真號碼:(07)363823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2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29
開標日期:2026/04/3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6,507,439 元
Email:306312@cpc.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附加說明 : 續廠商資格摘要「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案安裝廠商須為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安裝廠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與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供審。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安裝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安裝廠商就其安裝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投標時得免附具,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請詳購案規定3.7.5)
續廠商資格摘要「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若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其名稱無法顯示上述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案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若無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者,則須附發票或業主(原始定作人)開具之付款證明文件,惟其內容需足以證明曾完成"電力或配電變壓器"製造、供應或承做。
備註: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本案安裝廠商須為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安裝廠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與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供審。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安裝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安裝廠商就其安裝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請詳購案規定3.7.4及3.7.5)
※如對本案規範有疑問,請洽儀電組電工二課 傅保華先生,聯絡電話:(07)8715151分機7531。
1、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4、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續廠商資格摘要「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本案安裝廠商須為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安裝廠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與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供審。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安裝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安裝廠商就其安裝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投標時得免附具,得標後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請詳購案規定3.7.5)
續廠商資格摘要「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若該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其名稱無法顯示上述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案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若無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者,則須附發票或業主(原始定作人)開具之付款證明文件,惟其內容需足以證明曾完成"電力或配電變壓器"製造、供應或承做。
備註:業主指「以享有工作成果為目的,出資規劃、興建工作物或採購該標的,並對該成果享有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權能者」。
本案安裝廠商須為甲級電器承裝業,廠商投標時須檢附安裝廠商之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與登記所在地之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證明文件供審。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安裝廠商。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安裝廠商就其安裝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廠同意者為限。
(請詳購案規定3.7.4及3.7.5)
※如對本案規範有疑問,請洽儀電組電工二課 傅保華先生,聯絡電話:(07)8715151分機7531。
1、投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數位發展部網站查詢https://moda.gov.tw/(核心業務/數位政府/具體作為/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4、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5、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相關切結書,不列入審查項目,惟廠商仍需繳交,如無則須補填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