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9701
公佈日期 : 2026/04/29
採購單位 : 嘉義縣政府
採購案號 : 115JH140
採購名稱 : 「115年度農路之整修、農水路維護及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合約)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025258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98,68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JH140
採購名稱:「115年度農路之整修、農水路維護及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服務(開口合約)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嘉義縣政府
機關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1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重劃科 張瑞麟
連絡人電話:(05)3620123#8690
傳真號碼:(05)362037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0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24
開標日期:2026/03/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546,684 元
Email:relinchang2153@mail.cyh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
. 經政府核准設立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聘有土木或結構技師者),並經本府審查合格者。
(二)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 廠商及負責人印模單一份。
2. 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請填妥並用印)。
3. 廠商納稅之證明。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5. 切結書。
6. 廠商證明文件影本如下:
(1) 土木技師事務所:
A. 土木技師執業執照。
B. 當年度土木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
(2) 結構技師事務所:
A. 結構技師執業執照。
B. 當年度結構技師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限)。
(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A.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 技師執業執照。
C. 當年度工程技術顧問公會會員證(有效期間)。
附加說明 : 履約期限: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甲方決標之日起1年或年度經費用罄止,但履約期間委託案件總金額已接近工程總預算金額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結束委託設計關係,另案辦理發包;監造履約期間則至甲方委託乙方監造之工程最終案件驗收結案為止。
代為公告事項:1. 服務費用計算最高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一級之8.4%計算
2.為避免廠商違約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設計工作,造成本府預算流失,本標案以本縣鄉、鎮、市區域劃分為兩區,第1區(第1標)範圍包括:嘉義縣鹿草鄉、義竹鄉、布袋鎮、東石鄉、朴子市、水上鄉等6鄉(市)鎮及甲方指定地點; 第2區(第2標)範圍包括:嘉義縣溪口鄉、大林鎮、民雄鄉、新港鄉、六腳鄉及太保市等6鄉(鎮)市及甲方指定地點。
3.投標須知第六、第七兩點之金額為兩標合計金額,各占百分之五十。
4.俟預算通過後始生效,唯單項預算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5.每一廠商只能承攬一標,優勝廠商由第1名起依序進行議價,第1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議價成立,則第2名對餘下另一標進行議價,若第1名廠商議價不成立,則第2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優勝廠商依名次順序及此方式進行議價至兩標均完成議價,若有無法完成議價部分則再另行招標。
6.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第1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予第2標或調整第2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的予第1標,廠商(乙方)不得拒絕。兩標依得標廠商分別簽約、履約及驗收。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經本府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評選時間.地點]: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履約期限:工程設計履約期間自甲方決標之日起1年或年度經費用罄止,但履約期間委託案件總金額已接近工程總預算金額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結束委託設計關係,另案辦理發包;監造履約期間則至甲方委託乙方監造之工程最終案件驗收結案為止。
代為公告事項:1. 服務費用計算最高採用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第一級之8.4%計算
2.為避免廠商違約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設計工作,造成本府預算流失,本標案以本縣鄉、鎮、市區域劃分為兩區,第1區(第1標)範圍包括:嘉義縣鹿草鄉、義竹鄉、布袋鎮、東石鄉、朴子市、水上鄉等6鄉(市)鎮及甲方指定地點; 第2區(第2標)範圍包括:嘉義縣溪口鄉、大林鎮、民雄鄉、新港鄉、六腳鄉及太保市等6鄉(鎮)市及甲方指定地點。
3.投標須知第六、第七兩點之金額為兩標合計金額,各占百分之五十。
4.俟預算通過後始生效,唯單項預算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5.每一廠商只能承攬一標,優勝廠商由第1名起依序進行議價,第1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議價成立,則第2名對餘下另一標進行議價,若第1名廠商議價不成立,則第2名廠商可選擇任一標進行議價(一經選定則不得更改,否則以棄權論喪失議價資格,議價不成立不得要求對另一標進行議價),優勝廠商依名次順序及此方式進行議價至兩標均完成議價,若有無法完成議價部分則再另行招標。
6.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第1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予第2標或調整第2標地點之勘測設計標的予第1標,廠商(乙方)不得拒絕。兩標依得標廠商分別簽約、履約及驗收。
※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投標時應檢附切結書,倘廠商檢附之切結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如有規定廠商應於切結書加蓋投標廠商印章,該部分規定無效(意即切結書以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即可,無須另行加蓋「投標廠商章」)。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6月4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271號函示(公開於該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投標廠商檢附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未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另本案招標文件就投標廠商聲明書蓋章之規定如有與該函示牴觸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自領或通訊購買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自備郵政匯票及回寄信封、郵資72元,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政府採購法第60條:請廠商於本招標公告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第57條或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派員到場,經本府通知廠商應於15分鐘內到場辦理,仍未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廠商應附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停用不再採用),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否則所投標的視為無效。
※本案履約期限請依契約書規定期限履約。
※本府發包中心科(電話:05-3620123轉8271;傳真:05-3620092)
※電子領標:網址hppt://web.pcc.gov.tw(政府電子採購網)
※本府提供審查投標廠商證件表僅供參考,請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
※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並依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主動檢附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投標須知如有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廠商納稅之證明者,以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納稅證明擇一檢附為原則,且應符合以下規定:
1、投標廠商屬公司商號或其他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者,應檢附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投標廠商屬自然人或執行業務之事務所者,應檢附個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3、營業?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評選時間.地點]:詳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