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9067
公佈日期 : 2026/04/29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470304
採購名稱 : 桃變402號東埔S/S等3所5套MCSG汰換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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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241310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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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2,806,29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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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470304
採購名稱:桃變402號東埔S/S等3所5套MCSG汰換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能源開發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雅徽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6
傳真號碼:(03)33361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0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08
開標日期:2026/04/0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827,200 元
Email:u967051@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廠商須提出資格文件影本;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一)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甲級電器承裝業,並須於投標時附具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供本公司審查。
(二)中華民國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機電技術顧問公司,並須檢附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供本公司審查。
(三)業務項目與本工程性質相同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並持有相關證件(含核准其經營與本工程相同性質之組織規程影本)以資證明者」。
二、投標廠商須自以下二項證明文件,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一)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證明。
(二)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之營業稅納稅證明,其餘詳投標須知七、十四。
附加說明 :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規定開工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5.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6.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7. 「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切結書」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書表已有更新版本,詳公告招標文件,另已廢止「准用副印參加工程重行當場比價申請書」表單。
8.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9.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0.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月2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11.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2.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3.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1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15.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6.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17.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5月28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 預算金額含加值型營業稅。
2. 依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要點聲明書」。
3. 本採購案開工以書面通知指定日開工,規定開工日起360日曆天內竣工。
4.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檢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即所投標單作為無效)。
5. 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止使用大陸廠牌產品。
6. 開標時不在場之合格廠商,經機關通知限期到場仍未派員出席,視同放棄優、比減價格之權利。
7. 「授權書」、「標單」、「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切結書」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書表已有更新版本,詳公告招標文件,另已廢止「准用副印參加工程重行當場比價申請書」表單。
8. 本採購案不支付廠商預付款。
9.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或異議時、受理單位同招標機關。
10.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月2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發包單位請求釋疑。
11. 廠商標價或報價金額超過預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12. 本工程採總價決標,決標方式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者為得標原則,如最低標價未達底價百分之八十時,依工程投標須知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3. 投標廠商負責人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出「授權書」。
14. 截止投標日或開標日,若招標機關因突發事故而停止辦公時,則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或開標時間代之。
15. 本案為不分段開標之採購,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16. 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17.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請載明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其有效期至少須至115年5月28日,並應依本工程採購投標須知之規定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