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8814
公佈日期 : 2026/04/28
採購單位 :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採購案號 : 115028
採購名稱 : 增設科教活動空間暨場域活化計畫及北館戶外指標看板更新美化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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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900243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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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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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8
採購名稱:增設科教活動空間暨場域活化計畫及北館戶外指標看板更新美化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機關地址: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先生.吳小姐
連絡人電話:(07)3800089#8629.6842
傳真號碼:(07)386897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1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7
開標日期:2026/03/1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85,100 元
Email:silence1032@mail.nstm.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並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倘開標日時間遇本館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館不另通知;倘截止投標日遇本館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07)3800089#6842。
3、請投標廠商於領標後,隨時注意等標期間招標機關是否刊出更正公告(投標期限展延、內容更動、其他)等情況,以便及時下載更正後招標文件,以確保領標文件正確性。
4、為配合政府開推廣ODF開放文件格式,本機關提供之編輯檔案已採用ODF格式,請投標廠商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頁免費下載及安裝ODF軟體使用。(在Word檔狀態下開啟ODF文件,該文件「字型、編輯、表格」易變形遺失)。(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簡稱ODF)是一種基於延伸標示語言(XML)為基礎的檔案格式規範)。
5、履約期限說明:
(一)設計部分:
(1)決標日起28日曆天內函送工程細部設計(初稿)予機關審查。
(2)細部設計完成核定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函送工程發包所需之招標文件及設計書圖等資料。
(3)上述工期如前一階段提前完成,下一階段得予以延用,合併計入該階段工期。
(4)甲方之審核期間,不含在履約期限內。其有修正者,乙方原則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完成並送(寄)達甲方,逾期未修正改善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但經甲方同意或函文中另訂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招標內容疑義: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2、倘開標日時間遇本館因故停止辦公者,原訂開標日時間,依序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時間,本館不另通知;倘截止投標日遇本館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07)3800089#6842。
3、請投標廠商於領標後,隨時注意等標期間招標機關是否刊出更正公告(投標期限展延、內容更動、其他)等情況,以便及時下載更正後招標文件,以確保領標文件正確性。
4、為配合政府開推廣ODF開放文件格式,本機關提供之編輯檔案已採用ODF格式,請投標廠商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頁免費下載及安裝ODF軟體使用。(在Word檔狀態下開啟ODF文件,該文件「字型、編輯、表格」易變形遺失)。(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簡稱ODF)是一種基於延伸標示語言(XML)為基礎的檔案格式規範)。
5、履約期限說明:
(一)設計部分:
(1)決標日起28日曆天內函送工程細部設計(初稿)予機關審查。
(2)細部設計完成核定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函送工程發包所需之招標文件及設計書圖等資料。
(3)上述工期如前一階段提前完成,下一階段得予以延用,合併計入該階段工期。
(4)甲方之審核期間,不含在履約期限內。其有修正者,乙方原則應於甲方通知之次日起7日曆天完成並送(寄)達甲方,逾期未修正改善或修正改善不完全均以逾期論處,但經甲方同意或函文中另訂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