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7606
公佈日期 : 2026/04/27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A1150302
採購名稱 : 花蓮縣樂活運動館新建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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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8455572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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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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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A1150302
採購名稱:花蓮縣樂活運動館新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住宅及裝潢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林進雄、陳建成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424
傳真號碼:(03)824204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30
開標日期:2026/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39,949,054 元
Email:cgc9719@gmail.com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基本資格:1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基本資格:(1) 甲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E101011)。(2) 甲級電器承裝業(E601010)。(3) 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2 本工程允許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1) 單獨投標符合上述1.項(1)~(3)所有基本資格者可單獨投標(即綜合營造業者之營業項目同時包含電器承裝業及自來水管承裝商,始能單獨投標,否則應共同投標)。
(2) 共同投標
符合上述1項基本資格其一者採共同投標,並以甲等以上之綜合營造業為代表廠商(共同投標所有成員中應包含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二)應付具之證明文件:各該業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影印本、納稅證明及文件影印本、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押標金票據或繳納憑據、切結書1、投標廠商聲明書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單一廠商已具備全部之資格條件者免附)。
附加說明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招標文件辦理。
三、廠商投標時請列印繳交本案電子領標序號憑證,附於標封內,以便檢驗。(依據工程會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2號函,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者為不合格標。另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均為不合格標)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案『工程有價物售所得(為負值,繳回主辦機關) 為新臺幣-456,500元,此項單價不得因契約總價增減而調整,變更設計亦同。』
七、本案於115年3月31日上午9時整於本府建設處公共工程科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另行通知至本府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參加評選,屆時請備妥評選相關資料。
八、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或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餘未盡事宜請詳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 「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 服務電話0800-080-412。
二、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招標文件辦理。
三、廠商投標時請列印繳交本案電子領標序號憑證,附於標封內,以便檢驗。(依據工程會114年4月1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42號函,未檢附電子領標憑證者為不合格標。另領標憑據編號重複者均為不合格標)
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
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或比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鑑及負責人印鑑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身分證件,授權書則無須填寫出示。(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參加開標,請攜帶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授權投標專用章,並應完整填寫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六、本案『工程有價物售所得(為負值,繳回主辦機關) 為新臺幣-456,500元,此項單價不得因契約總價增減而調整,變更設計亦同。』
七、本案於115年3月31日上午9時整於本府建設處公共工程科會議室辦理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格之投標廠商,另行通知至本府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參加評選,屆時請備妥評選相關資料。
八、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且經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最有利標或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最有利標從缺並廢標。(餘未盡事宜請詳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