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6864
公佈日期 : 2026/04/24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TYC115-13
採購名稱 : 桃園市歷史建築「龍潭烏樹林翁宅祖堂六桂傳香」暨歷史建築「龜山迴龍寺」緊急保護工程統包案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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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09140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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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7,112,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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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C115-13
採購名稱:桃園市歷史建築「龍潭烏樹林翁宅祖堂六桂傳香」暨歷史建築「龜山迴龍寺」緊急保護工程統包案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鄭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8816
傳真號碼:(03)33319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30
開標日期:2026/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132,000 元
Email:10050340@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16)鄭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投標之廠商資格:
1.統包廠商之資格涵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須檢附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等設計廠商之合作同意書,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前項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同意合作之廠商就其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項填寫並請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押標金繳納憑據: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新台幣30萬)
3.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復查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類別〉:
(1)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承攬金額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廠承攬金額限額為新臺幣2700萬元)
〈證明文件〉: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6.投標須知-合作同意書(正本):投標廠商須檢附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等設計廠商之合作同意書,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
8.電子領標憑據。
【服務建議書應包含下列內容】<詳廠商審查須知>
(1)履約能力:廠商說明近5年內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列為被拒絕往來紀錄、施工查核紀錄、以及受獎懲紀錄。與本案相關工程實績或經驗,至少包含截止收件日前5年內承攬完成之工程實績或經驗。
(2)工程專案組織能力:至少包含工程管理組織、專案組織人員(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及匠師)、人力配置計畫、施工機組等。
(3)施工品質之執行能力:至少包含施工計畫、品質計畫。
(4)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至少包含勞安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施工預定進度以及緊急應變計畫等。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16)鄭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投標之廠商資格:
1.統包廠商之資格涵蓋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須檢附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等設計廠商之合作同意書,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前項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同意合作之廠商就其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項填寫並請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押標金繳納憑據: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新台幣30萬)
3.納稅證明文件: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復查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5.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類別〉:
(1)土木包工業(土木包工業承攬金額限額為新臺幣720萬元)
(2)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丙等綜合營造廠承攬金額限額為新臺幣2700萬元)
〈證明文件〉: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6.投標須知-合作同意書(正本):投標廠商須檢附建築師事務所或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等設計廠商之合作同意書,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標價清單。
8.電子領標憑據。
【服務建議書應包含下列內容】<詳廠商審查須知>
(1)履約能力:廠商說明近5年內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列為被拒絕往來紀錄、施工查核紀錄、以及受獎懲紀錄。與本案相關工程實績或經驗,至少包含截止收件日前5年內承攬完成之工程實績或經驗。
(2)工程專案組織能力:至少包含工程管理組織、專案組織人員(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及匠師)、人力配置計畫、施工機組等。
(3)施工品質之執行能力:至少包含施工計畫、品質計畫。
(4)工程管理之執行能力:至少包含勞安計畫、交通維持計畫、施工預定進度以及緊急應變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