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6764
公佈日期 : 2026/04/24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採購案號 : 1031500005
採購名稱 : 新坡服務所房舍修繕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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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V120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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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265,985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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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031500005
採購名稱:新坡服務所房舍修繕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5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採購文件:黃麗雅/規範:周克強
連絡人電話:(03)3392121#2412/2417
傳真號碼:(03)33361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31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13
開標日期:2026/04/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11,102 元
Email:u456703@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請詳"廠商投標須知附件"之附件1(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1,248,669元整;預算金額(未稅) 1,248,669元整。
3.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附者為不合格。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6.廠商請以未稅金額報價。
7.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補充說明:
(1)有關本案第一階段之取得室內裝修許可及取得建造執照,得標廠商應全部辦理完成始可請領第一期款。
(2)本案服務費已包含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竣工查驗及建造執照所需各式規費及代辦費,得標廠商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3)本案如有需要,需協助基地內未領有合法證明文件之既有房屋補辦相關執照(如使用執照等),舉凡取得該相關執照之必要工作皆屬,其所需各式規費及代辦費已內含於服務費,得標廠商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4)招標工作(修繕工作)進行中如遇流/廢標情事而導致須重新辦理招標時,得標廠商仍須配合辦理重新招標及必要之招標文件修訂等工作,並提供契約文件之解釋、法律及契約問題之諮詢服務等,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5)前項工作因故廢標不再辦理發包,得標廠商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未稅)1,248,669元整;預算金額(未稅) 1,248,669元整。
3.依據工程會之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聲明事項,倘若投標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本案招標文件已放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請投標廠商自行下載填寫)
4.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應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附者為不合格。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6.廠商請以未稅金額報價。
7.餘詳招標文件之規定。
***補充說明:
(1)有關本案第一階段之取得室內裝修許可及取得建造執照,得標廠商應全部辦理完成始可請領第一期款。
(2)本案服務費已包含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竣工查驗及建造執照所需各式規費及代辦費,得標廠商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3)本案如有需要,需協助基地內未領有合法證明文件之既有房屋補辦相關執照(如使用執照等),舉凡取得該相關執照之必要工作皆屬,其所需各式規費及代辦費已內含於服務費,得標廠商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4)招標工作(修繕工作)進行中如遇流/廢標情事而導致須重新辦理招標時,得標廠商仍須配合辦理重新招標及必要之招標文件修訂等工作,並提供契約文件之解釋、法律及契約問題之諮詢服務等,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
(5)前項工作因故廢標不再辦理發包,得標廠商不得提出額外追加服務費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