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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56217
公佈日期 : 2026/04/23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採購案號 : 247-115-01-173
採購名稱 : 115~116年墾丁國家公園瓊麻工業歷史展示區資源展示館更新規劃設計暨室內裝修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1138420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47-115-01-173
採購名稱:115~116年墾丁國家公園瓊麻工業歷史展示區資源展示館更新規劃設計暨室內裝修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機關地址:946屏東縣恆春鎮墾丁路59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郭長隆
連絡人電話:(08)8861321#223
傳真號碼:(08)886204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07
開標日期:2026/04/08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5,000,000 元
Email:lonton2933@nps.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依投標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 廠商資格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綜合營造業與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或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單獨投標。 (3)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或開業建築師為分包商。 (4)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單獨投標,綜合營造業資格為分包商。 上述無論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其廠商皆應可符合設計及施工資格。 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3. 共同投標廠商之協議書載明事項,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十四條規定辦理,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佔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須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6)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7)於協議書內敘明契約價金之請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包括各類專業分包商)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1. 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2. 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綜合營造業。 (2)室內裝修業。 3. 單一投標廠商所提送之分包商不得為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另其分包廠商,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不低於原契約規定分包廠商部份所具有之資格,且經本機關同意後始可變更。 4. 廠商將得標工程分包予專業分包商時,應全程管制配合施工,並負工程完全責任。而專業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共同投標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l.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 2.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開業建築師」。 3.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室內裝修業」。 (四)設計廠商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參與投標,並負履約之責。 (五)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開業建築師: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或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6.投標廠商聲明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7.投標廠商切結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8.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依投標須知第64點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基本資格:本工程不允許同業共同投標。 1. 廠商資格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綜合營造業與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或開業建築師共同投標。 (2)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施工廠商)單獨投標。 (3)綜合營造業單獨投標,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或開業建築師為分包商。 (4)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廠商)單獨投標,綜合營造業資格為分包商。 上述無論共同投標或單獨投標,其廠商皆應可符合設計及施工資格。 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如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須以中文書寫,且非經本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3. 共同投標廠商之協議書載明事項,請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十四條規定辦理,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招標案號、標的名稱、機關名稱及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3)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佔契約金額比率。 (4)各成員於得標後須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5)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6)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7)於協議書內敘明契約價金之請領方式、項目及金額。 (二)單一廠商投標必須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包括各類專業分包商)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1. 廠商類別: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 2. 各類專業分包商: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 (1)綜合營造業。 (2)室內裝修業。 3. 單一投標廠商所提送之分包商不得為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另其分包廠商,如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應不低於原契約規定分包廠商部份所具有之資格,且經本機關同意後始可變更。 4. 廠商將得標工程分包予專業分包商時,應全程管制配合施工,並負工程完全責任。而專業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份與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三)共同投標各成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提出各項證件之影本以供審查,影本須與正本相符。 l.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綜合營造業」。 2.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開業建築師」。 3.政府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室內裝修業」。 (四)設計廠商如為2名以上開業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者,應由1名開業建築師具名參與投標,並負履約之責。 (五)廠商應附具之文件 1.綜合營造業: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異動事項、獎懲紀錄、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之全部頁數,包含空白頁)。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2.開業建築師: (1)建築師開業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室內裝修業: (1)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或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納稅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廠商納稅證明就下列文件擇一檢附) (1) 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 所得稅證明:最近1年所得稅納稅證明或所得稅結算申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1年稅證明文件代之。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5.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註: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6.投標廠商聲明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7.投標廠商切結書(若為共同投標,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8.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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