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3879
公佈日期 : 2026/04/2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F002
採購名稱 : 115年度六龜區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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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715526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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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86,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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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F002
採購名稱:115年度六龜區中小型移動式抽水機維護保養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採購-機具設備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六龜區公所
機關地址:844高雄市六龜區六龜里民治路18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楊坤霖/黃振家
連絡人電話:(07)6892100#2403/1302
傳真號碼:(07)689459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14
開標日期:2026/04/1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0,000 元
Email:aa09320557232@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凡經政府登記合格(未受停業.權處分) 請檢附: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請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2)有效期公會會員證(電器承裝業)。
(3)各該業許可登記證(機械、電機、電器製造或承裝業登記證及其他行業)。
(4)抽水機組維護保養專業人員,其資格需具機械、電機相關科系之高職(含)以上畢業或具室內配線、配管(或相關類科)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具兩年以上電機專業經歷持有證明之人員。
(5)廠商信用證明。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2.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比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3.本案公告預算單價,按決標總價與本所預算總價之標比調整契約各項單價。
4.廠商投標時,特別注意本案招標須知無效標之認定。
5.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電話(07)337-3660、傳真:(07)331-3655)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7)6892100#2200、傳真:(07)6893907
備註:
1.本案開標時間因與承辦人行程重疊,故延長之,異動如下:
截標時間:由原115年4月10日17時0分,延至115年4月14日17時0分。
開標時間:由原115年4月13日11時0分,延至115年4月15日11時0分。
2.本案「04工程採購投標須知(1141231)」、「12大標封封面」及「1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表格)」截標及開標時間,均依前揭時間修改。
3.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本案除變更截標及開標時間外,未修改履約條件、價金等事項,並經本所業務課室認定非屬重大改變,惟謹慎考量,將截標及開標時間延後。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因故放假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舉行
2.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比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3.本案公告預算單價,按決標總價與本所預算總價之標比調整契約各項單價。
4.廠商投標時,特別注意本案招標須知無效標之認定。
5.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高雄市政府政風處(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高雄郵政第2299號信箱、電話(07)337-3660、傳真:(07)331-3655)
高雄市六龜區公所政風室檢舉電話:(07)6892100#2200、傳真:(07)6893907
備註:
1.本案開標時間因與承辦人行程重疊,故延長之,異動如下:
截標時間:由原115年4月10日17時0分,延至115年4月14日17時0分。
開標時間:由原115年4月13日11時0分,延至115年4月15日11時0分。
2.本案「04工程採購投標須知(1141231)」、「12大標封封面」及「1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表格)」截標及開標時間,均依前揭時間修改。
3.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本案除變更截標及開標時間外,未修改履約條件、價金等事項,並經本所業務課室認定非屬重大改變,惟謹慎考量,將截標及開標時間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