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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53511
公佈日期 : 2026/04/20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採購案號 : 2551500011
採購名稱 : 調速機通訊模組備品一批財物採購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5266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10,05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2551500011
採購名稱:調速機通訊模組備品一批財物採購
採購類別:採購-通信設備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機關地址:424臺中市和平區天輪里東關路2段89-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詹婉貞
連絡人電話:(04)25941574#6031
傳真號碼:(04)2594249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13
開標日期:2026/04/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16,350 元
Email:u417725@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此等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詳財物採購投標須知4.7.1】(※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3)備註.廠商須附規格文件,詳附加說明十一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二、第1次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三、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未稅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為587,000 元。 四.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五.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 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六.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 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條或第57條辦 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七.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 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 (2)招標 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 aipower.com.tw 八.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 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九.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十.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十一.廠商須附規格文件: 1. 投標廠商規格文件一式1份,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1.1. 採購規範參所列品項之外形圖。 1.2. 採購規範參所列品項之相關型錄。 2. 投標商在規格文件中,須符合本規範伍、規範說明,並以螢光筆明確標示並註明對照本規範書之項次編號以供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稱機關)審查(含優於本規範之處),必須逐條清楚地指明與確認。 3. 機關提供之規範說明列有廠牌型號者,僅供說明規格之用,並非指定限購該廠牌型號之材料。 4. 本案標價(不含營業稅)包括新購財物及附屬零件之測試、運送及其它為完成本採購所需之一切費用,並以分項報價總價決標。 十二履約期限補充 一、廠商須於115年11月1日前將採購規範參所列品項運抵機關天輪分廠進行交貨,並於前述期限內完成採購規範柒、二、上機測試。 二、凡模組交貨後執行上機測試不合格者,機關得當場予以拒收。廠商應在測試不合格次日起 60日曆天內完成改正,更換原廠同型號、同規格之全新品,嚴禁以維修品、整新品或拆機件充抵。廠商所提供之更換件,仍應依本規範執行上機測試。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二、第1次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 三、以上金額均含稅,本案未稅之採購金額及預算金額為587,000 元。 四.請詳閱?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之"標單附註事項"。 五.本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作為押標金及各項保證金,憑票支付請 開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小寫”台”) 六.餘詳其他各項投標及招標文件。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 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 54條或第57條辦 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 七.檢舉機關之連絡電話:(1)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4-25942950 招標機 關廉政電子郵箱:d25563@taipower.com.tw (2)招標 機關之上級廉政熱線:02-23667364 招標機關之上級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 aipower.com.tw 八.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 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九.投標廠商聲明書,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三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十.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請參閱「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文件。 十一.廠商須附規格文件: 1. 投標廠商規格文件一式1份,內容應包含下列各項: 1.1. 採購規範參所列品項之外形圖。 1.2. 採購規範參所列品項之相關型錄。 2. 投標商在規格文件中,須符合本規範伍、規範說明,並以螢光筆明確標示並註明對照本規範書之項次編號以供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稱機關)審查(含優於本規範之處),必須逐條清楚地指明與確認。 3. 機關提供之規範說明列有廠牌型號者,僅供說明規格之用,並非指定限購該廠牌型號之材料。 4. 本案標價(不含營業稅)包括新購財物及附屬零件之測試、運送及其它為完成本採購所需之一切費用,並以分項報價總價決標。 十二履約期限補充 一、廠商須於115年11月1日前將採購規範參所列品項運抵機關天輪分廠進行交貨,並於前述期限內完成採購規範柒、二、上機測試。 二、凡模組交貨後執行上機測試不合格者,機關得當場予以拒收。廠商應在測試不合格次日起 60日曆天內完成改正,更換原廠同型號、同規格之全新品,嚴禁以維修品、整新品或拆機件充抵。廠商所提供之更換件,仍應依本規範執行上機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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