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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52935
公佈日期 : 2026/04/17
採購單位 :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採購案號 : JB15150P128
採購名稱 : 空調冷氣設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351617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739,675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JB15150P128
採購名稱:空調冷氣設備
採購類別:採購-冷涷空調類
採購單位: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開標:徐雇員/技術規格:蕭毓茹小姐(詳如本公告附加說明三)
連絡人電話:(02)27850271#5607
傳真號碼:(02)2785742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25
開標日期:2026/03/2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999,620 元
Email:mpc_02q734@mail.mil.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許可登記(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證明文件:冷凍空調業登記證、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領標: (一)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 (二)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 (一)現場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投入本廠「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營區旁之會客室) 將投標文件先行交由機關值勤人員填妥廠商投標收執聯(第一聯廠商請自存、第二聯黏貼於投標文件背面),完成上述手續後,由廠商自行投入標箱內,完成投標程序(上班時間0800~1700時,中午用餐時間為1200~1300時)。 (二)郵遞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寄達「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以郵局落地郵戳或收件登錄時間為憑)。 (三)電子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按電子投標相關規定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廠商疑義、異議: (一)廠商如對本案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或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均請以中文書面於下列期限前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1.疑義:115年3月18日前。 2.異議:115年3月26日前。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管科(02)2785-0271轉5607(徐雇員);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轉655553(蕭毓茹小姐)。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三)本案預算尚未奉核,為加速購案遂行,故先行辦理招標作業,如有廠商符合決標資格者,將予保留決標,並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及簽約;倘預算未能奉核,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二十三,相關資料請確實完成填寫用印):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許可登記(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證明文件:冷凍空調業登記證、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丙等(含以上)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五)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六)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投標須知附錄六-1以單、總價報價之報價單)。 (七)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 (八)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投標廠商仍應依本廠通知提供)。 (九)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十)領標電子憑據。(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押標金:詳如本附加說明八及投標須知三十。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七、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以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得開放各國,惟不包含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另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繳納押標金(額度為投標廠商報價總金額5%【無條件捨去至個位數】),繳納方式詳如投標須知三十、(五);另囿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方式行政作業費時,完成押標金退款時程冗長,故建議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方式繳納(開標後無待解決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領標: (一)僅提供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不提供現場領標或郵遞領標。 (二)如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向本廠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 二、投標: (一)現場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投入本廠「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營區旁之會客室) 將投標文件先行交由機關值勤人員填妥廠商投標收執聯(第一聯廠商請自存、第二聯黏貼於投標文件背面),完成上述手續後,由廠商自行投入標箱內,完成投標程序(上班時間0800~1700時,中午用餐時間為1200~1300時)。 (二)郵遞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寄達「南港昆陽郵局第1號信箱」(以郵局落地郵戳或收件登錄時間為憑)。 (三)電子投標:應於規定截止時間前,按電子投標相關規定傳輸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廠商疑義、異議: (一)廠商如對本案有疑義(對招標文件內容)或異議(認為本廠辦理本案採購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均請以中文書面於下列期限前向本廠提出(適逢假日則延至次一上班日),逾時或未具名者,本廠得不予受理: 1.疑義:115年3月18日前。 2.異議:115年3月26日前。 (二)本廠聯絡資訊如後: 1.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5號。 2.聯絡電話:開標事宜請洽本廠招標單位採管科(02)2785-0271轉5607(徐雇員);另有關本案採購條件、技術性及規格事宜請洽申購單位(02)2785-0271轉655553(蕭毓茹小姐)。 3.傳真電話:(02)2785-7425(為避免本廠因傳真機紙張、碳粉不足或其他因素,致未能接獲廠商傳真文件,廠商如傳真文件予本廠者,請務必來電確認文件是否確實傳送成功)。 (三)為加速解決廠商疑義、異議問題,建議廠商先以電話洽詢。 四、開標方式、決標原則: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並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次開標開放投標廠商參加,每家廠商至多2人為原則。 (三)本案預算尚未奉核,為加速購案遂行,故先行辦理招標作業,如有廠商符合決標資格者,將予保留決標,並俟預算奉核後,再行決標及簽約;倘預算未能奉核,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五、廠商投標文件(詳如投標須知二十三,相關資料請確實完成填寫用印):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 (二)廠商納稅證明。 (三)許可登記(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證明文件:冷凍空調業登記證、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四)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冷凍空調裝修技術士證照丙等(含以上)與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五)投標須知附錄五「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項次十四.如非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且得標後亦無分包予原住民個人或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者,請於金額欄位處填寫0元)。 (六)投標廠商報價單(如投標須知附錄六-1以單、總價報價之報價單)。 (七)投標須知附錄十九「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1(如投標時未提出者應於簽約或正本核對前補正,未依規定期限提出者,本廠得暫停給付價款至得標廠商提出為止) 。 (八)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一「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投標廠商仍應依本廠通知提供)。 (九)投標須知附錄二十二「禁用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產製品切結書」(如未檢附者不判為不合格,惟最遲應於簽約時檢附)。 (十)領標電子憑據。(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3月28日工程企字第1140100193號函釋,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八)押標金:詳如本附加說明八及投標須知三十。 六、本案採購計畫清單品項不同意開放廠商以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且禁用非法人士來廠履約;另乙方提供履約服務人員須具有勞保身份。 七、本案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以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之原產地得開放各國,惟不包含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另案內採購標的(含所需原物料)不得向北韓購買或轉運來自北韓之煤炭、鐵、鐵礦石、銅、鎳、銀、鋅等。 八、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繳納押標金(額度為投標廠商報價總金額5%【無條件捨去至個位數】),繳納方式詳如投標須知三十、(五);另囿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線上繳納」方式行政作業費時,完成押標金退款時程冗長,故建議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方式繳納(開標後無待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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