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2160
公佈日期 : 2026/04/16
採購單位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SL-114-1201-0005
採購名稱 : 水量調度幹管支線潛盾統包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620818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89,648,947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SL-114-1201-0005
採購名稱:水量調度幹管支線潛盾統包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404臺中市北區雙十路二段2號之1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邱柏誠
連絡人電話:(04)22244191#791
傳真號碼:(04)2225716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6
開標日期:2026/03/06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18,038,137 元
Email:wgoober@mail.water.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如下,並應符合下列(二)或(三)組合方式投標:
(一)A、甲等綜合營造業。
B、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
C、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D、工程技術顧問業
(二)A+B+D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三)A+B+C+D共同投標,代表廠商須為A或B,同時具備者可單獨投標,D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
前述之投標廠商(二)之組合,若D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則須符合「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特定補充條款」。
「分包廠商需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符合1-11)及營業稅繳稅證明及廠商信用證明文件及分包廠商切結書。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後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附加說明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B或A+C)
A.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 10 年內,曾辦理推進(或潛盾)工程之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申請(須提出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
B.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ψ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單次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5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C.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累計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1,0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實績長度」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0.9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3.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計值,不低於0.9億元。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0.75億元 (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倩金額,應扣險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及第 34 條規定辦理。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B或A+C)
A.單獨或共同投標廠商截止投標日前最近 10 年內,曾辦理推進(或潛盾)工程之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申請(須提出丁類危險性公共場所主管機關審查核定證明文件)。
B.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ψ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單次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5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C.單獨投標或共同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十年內,曾完成內徑1500mm 以上(含)之管線推進(或潛盾)工程,其累計契約結算推進(或潛盾)管線長度不低於 1,000 公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必須檢具所舉工程實績或經驗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影本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提送民營事業機構業主之實績,實績證明應檢附完工證明書等影本,上述民營事業機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投標廠商(含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任一成員)如提送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實績,則以「該標工程實績長度」乘以「各投標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所佔契約金額比率」計算參與之實績,須提供承攬比例、金額及可資佐證資料。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
須符合下列規定(A或B或C)。(外國廠商準用其總公司之財務報表。)
A.單獨投標廠商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0.9億元。
上述所稱之「實收資本額」,廠商應依下列辦理:
1.屬「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資本額」(或資本總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本公司並以其「資本額」(或資本總額)認定為「實收資本額」。
2.屬「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廠商,須檢附有明確顯示「實收資本額」之投標文件供審查。
3.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實收資本額」×「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計值,不低於0.9億元。
B.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三項規定者:
1.單獨投標廠商權益不低於新台幣 0.75億元 (如為共同投標則「共同投標各成員之權益」×「共同投標各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所占與契約金額比率」之和)
2.投標廠商各成員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投標廠商各成員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總負倩金額,應扣險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C.投標廠商如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財力資格時,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金額不得少於廠商投標之總標價,投標時該文件應附於證件封內一併提出,並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9 條及第 34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