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2132
公佈日期 : 2026/04/16
採購單位 : 花蓮縣政府
採購案號 : EA1150007891
採購名稱 : 花蓮縣光復鄉大同引水幹線閘門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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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151954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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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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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363,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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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EA1150007891
採購名稱:花蓮縣光復鄉大同引水幹線閘門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花蓮縣政府
機關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褚有倫
連絡人電話:(03)8227171#335
傳真號碼:(03)82390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09
開標日期:2026/04/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450,000 元
Email:chu724@hl.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 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注意事項~~※※※※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 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 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開標時間代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 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注意事項~~※※※※本府為維持開標現場秩序,投標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比減價、決標時,應出示附照片之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每一投標廠商參加人數上限為2人,非本案投標廠商不得進入開標室。 一 、招標文件領取及付款方式:本案依據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不提供書面招標文件。請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網址http://web.pcc.gov.tw)付費下載.相關事宜可洽詢中華電信各營業窗口或撥服務電話0800-080-412。二、廠商以電子領標者請於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 府查驗,如經查驗未合格或有重(複)製之情形.視同無效標。如未繳交者,本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提出說明. 若廠商未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又未派員到場說明,經本府於開標當日以電話通知仍無法聯繫者,視同放棄。三、公告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投標須知辦理。四、本案開標不另行通知,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如減價情形全無廠商到場時,應予廢標。五、廠商負責人或代理人於參加開標、減價時,應依下列規定出示身分證件及授權書,未攜帶者不得進入開標室:(一)、投標廠商若由負責人攜帶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親至開標地點,應出示 身分證件,免填授權書。(二)、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出席開標,請攜帶填寫完整之授權書及授權投標專用章。(三)、投標廠商之代理人若未攜帶授權書,本府得提供空白授權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本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 本府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本府之採購。 七、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如因故停止辦公,本府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規定辦理. 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亦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 開標時間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