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51255
公佈日期 : 2026/04/15
採購單位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115-A024
採購名稱 : 115年8噸以上大型運郵卡車16輛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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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3546630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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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8,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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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024
採購名稱:115年8噸以上大型運郵卡車16輛
採購類別:採購-交通工具類
採購單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2段5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凱維
連絡人電話:(02)23921310#2306
傳真號碼:(02)2357667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4/0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4/13
開標日期:2026/04/1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50,416,000 元
Email:f26811202@mail.post.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附加說明四
附加說明 : 一、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 電話:(02)23921310-2328。聯絡人:吳倉榮專員。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
三、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四、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 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均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
五、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規格審查。
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符合本案採購規範需求之車種(底盤)及油壓升降尾門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註: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2.與標的車輛有關之最近1期「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
六、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七、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八、履約期限:
1.決標之次日起18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後並函知本公司辦理第1階段驗收。
2.第1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90日內,完成第2階段施工並函知本公司辦理第2階段驗收。
3.第2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0日內交車完畢。
九、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規格洽詢單位:郵務處 電話:(02)23921310-2328。聯絡人:吳倉榮專員。
二、廠商如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對廠商疑義之處理結果,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廠商就變更內容請求釋疑之期限,自更正公告刊登日起算至更正公告後剩餘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日止 。
三、在截止投標期限前,請廠商隨時上網留意本案招標公告之變更、補充及釋疑公告。
四、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本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含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等。
(2)外國廠商:外國所在地之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採購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完成履約事項,須檢附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1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
(2)所得稅證明。
以上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本公司提供之格式填製。)
4. 檢附切結書,保證於得標後在下列直轄市或縣市均設有1處以上之自營或特約修理廠或服務站,並提供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
五、投標廠商資格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規格審查。
規格審查,投標廠商應交付下列文件:
1.符合本案採購規範需求之車種(底盤)及油壓升降尾門原廠型錄(若為外文型錄須有中文說明,註)【註:除提供原廠型錄外,尚可包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俾利本公司審核規格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且該型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或佐證資料不得於日後補送或更換。】
2.與標的車輛有關之最近1期「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合格證明文件。
六、投標廠商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應檢附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七、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本公司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八、履約期限:
1.決標之次日起180日內,完成第1階段施工後並函知本公司辦理第1階段驗收。
2.第1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90日內,完成第2階段施工並函知本公司辦理第2階段驗收。
3.第2階段驗收合格之次日起20日內交車完畢。
九、其餘未盡事宜詳本案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