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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51038
公佈日期 : 2026/04/15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採購案號 : 1150119-Y1
採購名稱 : 桃園市龍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標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08368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19-Y1
採購名稱:桃園市龍潭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標分支管網及用戶接管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水務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1段32號7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李偉立
連絡人電話:(03)3033688#3524
傳真號碼:(03)303366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0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0
開標日期:2026/03/1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30,300,000 元
Email:1003870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基本資格(擇一) : 1.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 (二)廠商應附共同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據(如有符合減收資格者,應併附減收資格證明) 3.納稅證明資料 4.信用證明文件 5.工程計畫書及附件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含投標標價清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資源統計表) 7.電子領標憑據 8.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三)廠商應繳驗之證明文件: (1)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或專業營造業登記證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3)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工程之證明文件 (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應有「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3071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明)。另營業項目內必須經登記取得「E50301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資格,並檢附:(a)具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b)僱用【至少2名】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技工(如資格證件及受聘同意書或勞保投保證明) (四)特定資格及應附文件詳本公告附加說明 (五)如以外國廠商資格投標者,公會會員證允許於得標後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附加說明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企劃工程科(03-3033688#3524)李偉立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委員會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下水道工程契約: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86,060,000元整(約預算金額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430,300,000元整(預算金額)。 (2)工程之契約結算金額等有關資料應填列於「工程實績詳細表」,例如:承攬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工程完成之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業主、承攬金額、工期、開工及完工日期、驗收日期及結算金額等。 B.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3,030,000元整(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水務局污水企劃工程科(03-3033688#3524)李偉立先生。 3.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4.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5.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6.如招標公告與外標封之日期不一致時,以招標公告為主。 7.本案評選委員會會議時間及地點於開標後另行通知,惟為利評選會議順利召開,請投標廠商先行準備簡報,以利時效。 8.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下水道工程契約: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86,060,000元整(約預算金額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不低於430,300,000元整(預算金額)。 (2)工程之契約結算金額等有關資料應填列於「工程實績詳細表」,例如:承攬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承作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核發足資證明工程完成之文件。應載明標的名稱、業主、承攬金額、工期、開工及完工日期、驗收日期及結算金額等。 B.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3,030,000元整(約預算金額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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