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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49976
公佈日期 : 2026/04/14
採購單位 :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採購案號 : 1146064
採購名稱 : 興達港海巡基地及航道疏浚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902452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39,694,252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6064
採購名稱:興達港海巡基地及航道疏浚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監造)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政府海洋局
機關地址: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3樓(後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劉鎮瑋
連絡人電話:(07)7995678#3470
傳真號碼:(07)7406386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6
開標日期:2026/03/1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41,783,423 元
Email:xfrank@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須為合法登記設立且依法納稅之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業,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 投標廠商資格: 1.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所提供之工程專案管理(含監造)服務之相關廠商,無「政府採購法」第一○三條所載之不良紀錄者。 (二)廠商應檢附資料文件如下: 1.投標廠商需符合下列各類廠商之一,並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影本(本局於本標案決後有查驗相關文件正本之權利): (1)以財團法人(營業)方式組設之技術顧問機構:列有營業項目之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或營業登記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營業範圍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2)公司組織之技術顧問機構: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可向公司、商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在其網路下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登記證(營業範圍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技師事務所:技師開業證書(有效期執業執照)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一)特定資格條件: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自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或驗收與本工程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勞務服務 (指港灣疏浚、海洋棄置等港灣工程之勞務服務),投標廠商至少符合下列之一: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71萬元。 (2)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178萬元。 2. 具有相當財力: (1) 權益(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48萬元整。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淨值)4倍。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決標後經查核有不符之情形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辦理) 1. 相當財力證明文件: 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或其他相關之報表之資料。並填妥財力特定資格簽證表,並符合簽證表之規定,(附件1) ,投標廠商應簽章。 2. 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檢核表(附件2),投標廠商應簽章。 3. 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其他例如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工程結算證明書、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 (2) 採計分包實績者應提供之分包證明文件影本:如分包契約(含經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構)之同意文件)或其他其他例如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工程結算證明書、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 (3) 採計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實績者應提供之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證明文件影本:如聯合承攬協議書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4. 位於國外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 (2) 廠商於國外實績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廠商提供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由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之中文(正體字)原本或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三) 工程實績認定原則: (1) 採計政府機關、公營及民營業主之實績,或為其分包之實績,非屬政府機關(構)簽發或核發者,應經公證或認證。未經公證者或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2) 投標廠商如提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工程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3) 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單次、合計或累計與本工程標的同性質或相當工程之勞務服務之實績,應檢據有足以證明該單次、合計或累計後之工程中含有「港灣疏浚、海洋棄置等港灣工程之勞務服務有關」之工作項目之文件,否則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4) 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臺幣,其匯率按招標公告日(本採購案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首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5) 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非屬政府機關(構)簽發或核發者,應經公證或認證。未經公證者或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為上限。代理人應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如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參予開標。 ------------------------------------------------------------- *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公告。 ------------------------------------------------------------- *關於本計劃案需求可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特定資格條件: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自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或驗收與本工程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勞務服務 (指港灣疏浚、海洋棄置等港灣工程之勞務服務),投標廠商至少符合下列之一: (1)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671萬元。 (2)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178萬元。 2. 具有相當財力: (1) 權益(淨值)不低於新臺幣348萬元整。 (2)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淨值)4倍。 (二)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決標後經查核有不符之情形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辦理) 1. 相當財力證明文件: 檢附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或其他相關之報表之資料。並填妥財力特定資格簽證表,並符合簽證表之規定,(附件1) ,投標廠商應簽章。 2. 工程實績特定資格檢核表(附件2),投標廠商應簽章。 3. 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經工程主辦機關(構)簽發之完工或驗收之證明文件影本:如驗收證明書影本或完工報告或使用情形證明書(為工程完成施工,由採購機關(構)啟用後功能正常之證明)或其他例如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工程結算證明書、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 (2) 採計分包實績者應提供之分包證明文件影本:如分包契約(含經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構)之同意文件)或其他其他例如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工程結算證明書、驗收紀錄等足以證明之文件。 (3) 採計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實績者應提供之聯合承攬或共同投標證明文件影本:如聯合承攬協議書或共同投標協議書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 4. 位於國外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同位於我國國內之工程實績證明文件之規定。 (2) 廠商於國外實績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3) 廠商提供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由該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且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之中文(正體字)原本或譯本;但於我國辦理之中文譯本得由我國政府或公證機構公證或認證,不須經我國駐外代表館處認證。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三) 工程實績認定原則: (1) 採計政府機關、公營及民營業主之實績,或為其分包之實績,非屬政府機關(構)簽發或核發者,應經公證或認證。未經公證者或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2) 投標廠商如提其與他家廠商共同承攬或共同投標之工程實績,則僅計其本身實際參與之實績。 (3) 廠商於投標時所提單次、合計或累計與本工程標的同性質或相當工程之勞務服務之實績,應檢據有足以證明該單次、合計或累計後之工程中含有「港灣疏浚、海洋棄置等港灣工程之勞務服務有關」之工作項目之文件,否則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4) 廠商投標資格文件內如有以外幣計算者均需折算為新臺幣,其匯率按招標公告日(本採購案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首日)中華民國臺灣銀行公告外匯交易收盤之即期賣出匯率為計算基準。 (5) 廠商投標資格證明文件,非屬政府機關(構)簽發或核發者,應經公證或認證。未經公證者或認證者,不予接受該項實績。 ------------------------------------------------------------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2人為上限。代理人應攜帶授權書正本參與開標,並依本機關要求出示之。如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視同放棄參與開標或當次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之權益;非投標廠商之人員不得參予開標。 ------------------------------------------------------------- *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於資格審查後公告。 ------------------------------------------------------------- *關於本計劃案需求可洽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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