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9574
公佈日期 : 2026/04/13
採購單位 : 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C007
採購名稱 : 莿桐鄉115年度長青食堂中央廚房委外經營管理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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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17728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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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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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C007
採購名稱:莿桐鄉115年度長青食堂中央廚房委外經營管理
採購類別:採購-食物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莿桐鄉公所
機關地址:647雲林縣莿桐鄉和平路53號
採購方式:其他
連絡人:採購單位-財行課文雅音/業務單位-社會課林攸靜
連絡人電話:(05)5844661#195/119
傳真號碼:(05)585046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12
開標日期:2026/02/1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919,000 元
Email:yl590010023@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或行號 (營業項目須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 ;領有政府核發合格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且營業項目須有餐館業、其他餐飲業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二、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有與本採購案相關之項目)〈下列任一皆可〉
(1)政府核發准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不得為營利事業登記證。
(2)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工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或其他登記資料。
2.納稅證明文件。廠商就下列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1)營業稅繳稅證明(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
3.有效餐飲相關公會會員證影本:應附具之公會會員證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投標時應附資格證明文件請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一、 業務聯絡人:社會課林攸靜,聯絡電話:05-5844661*119。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財行課,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經公開客觀評選者,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能進入評選階段。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委任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非投標文件上所使用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時,則應完整填寫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備妥代理人(委任人)身分證件以供查證。
七、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844661轉271及電子檢舉信箱yl590010070@mail.yunlin.gov.tw。
八、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 業務聯絡人:社會課林攸靜,聯絡電話:05-5844661*119。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財行課,郵購信封上請註明標的名稱並附回郵信封,逾期或郵資不足皆不予受理。
三、投標辦法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本案相關文件。
四、招標文件陳列於本縣採購中心發包課,免費公開閱覽。
五、(1)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僅供廠商於領標、投標及履約目的範圍內合理使用,不得重製、轉載或竄改。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2)若前次招標因未達法定家數而再行公開招標時,如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及時間,其他內容並無變更,廠商得援用前次送達之投標資料投標。但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作必要之調整,無押標金者不適用。
(3)經公開客觀評選者,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方能進入評選階段。
六、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 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投標廠商若委由代理人(委任人)出席開標現場,攜帶非投標文件上所使用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時,則應完整填寫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備妥代理人(委任人)身分證件以供查證。
七、本案如有貪污或偷工減料等不法情事,請撥打本所政風室受理檢舉專線:05-5844661轉271及電子檢舉信箱yl590010070@mail.yunlin.gov.tw。
八、請投標廠商於本招標案等標期間留意並自行檢視有無更正公告,並以最新更正資料為準。
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十、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