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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48777
公佈日期 : 2026/04/27
採購單位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採購案號 : A115024
採購名稱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新店區檔案大樓高架水塔拆除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90790639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35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A115024
採購名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新店區檔案大樓高架水塔拆除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機關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12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莊博翔
連絡人電話:(02)89791196#313
傳真號碼:(02)2701841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1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30
開標日期:2026/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498,307 元
Email:sfaa0355@sfa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 上開證明文件,廠商(公司/商業/工廠等營利事業)原則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土木包工業、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 1.登記證書。 2.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3.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43、44條規定,經評鑑為第1、2級為合格廠商)。
附加說明 :
(續廠商資格摘要之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應提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書面文件親領或郵寄。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 https://web.pcc.gov.tw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比減價)時間: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比減價)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801會議室(本署信義辦公室801會議室)。 本案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 本案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4萬元整。 投標文件須於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秘書室。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本案承辦人及連絡電話:莊先生(02)89791196#313 請廠商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續廠商資格摘要之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應提供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 ■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並符合下列規定(機關得依個案特性及需求不勾選)。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2)非拒絕往來戶。 (3)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4)資料查詢日期。 (5)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不另提供書面文件親領或郵寄。供遞送之電傳號碼/網址為: https://web.pcc.gov.tw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比減價)時間:民國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0分。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比減價)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801會議室(本署信義辦公室801會議室)。 本案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 本案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4萬元整。 投標文件須於115年3月30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8樓秘書室。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請廠商詳閱招標文件,本案承辦人及連絡電話:莊先生(02)89791196#313 請廠商隨時注意異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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