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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48636
公佈日期 : 2026/04/10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採購案號 : 1150303
採購名稱 : 115 年度動物收容所抽水肥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2356676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298,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03
採購名稱:115 年度動物收容所抽水肥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沈鴻謨
連絡人電話:(03)4861760#201
傳真號碼:(03)486176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0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30
開標日期:2026/03/3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00,000 元
Email:10002333@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營利事業機構,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文件: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 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 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須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 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污)水處理業 J10106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2. 主管機關或環境部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清除項 目須需包含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細碼) D-0104)。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 章。 4.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 5. 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 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 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基本資格:凡符合本採購標的之營利事業機構,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 (二)應附文件: 1. 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 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 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 證明文件。營業項目登記須具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 或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或廢(污)水處理業 J101060或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 2. 主管機關或環境部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清除項 目須需包含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廢棄物代碼(細碼) D-0104)。 3.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相關戳 章。 4.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及標價清單(正本)。 5. 電子領標憑據。 (註:電子領標憑據相關說明: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 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廠商未檢附本項憑據或所檢附憑據有疑義之情形者,招標機關得允許廠商於規定期限(以15分鐘為原則內提出說明,以確定其是否有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5) 廠商未於上開期限提出說明及提出本標案領標憑據者,為不合格標。惟廠商如未派員到場者,招標機關得以電話通知該廠商聯絡人於上開期限內,到場辦理該等事宜。 (6)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 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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