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6378
公佈日期 : 2026/04/08
採購單位 : 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採購案號 : 1150309
採購名稱 : 115年第一類漁港漁船海廢暫置區廢棄物去化處理工作(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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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28493574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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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1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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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309
採購名稱:115年第一類漁港漁船海廢暫置區廢棄物去化處理工作(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環保醫療類
採購單位: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
機關地址:436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張集昇
連絡人電話:(04)26581940#206
傳真號碼:(04)26581941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18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23
開標日期:2026/03/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000,000 元
Email:shang831@taichun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凡經政府登記合格環保公司或經上網查詢公司基本資料有與廢棄物清理項目相關之業者(如營業項目及代碼為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廢棄物清除業J101030、廢棄物處理業J101040、廢棄物清理業J101090)之公司或行號。
(2)檢附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配合廠商須檢附雙方簽約合約書)。
(3)切結書1。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四)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五)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詳招標公告)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以郵寄至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號)或派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投標文件送達時間以本所收發室實際收件時間為憑,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時間),如有延誤,投標廠商應自行負責。
(六)廢棄物需運至機關指定合法處理、棄置場或再利用機構,並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請款如下:(1)一般廢棄物:需檢附載運本所一般廢棄物進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轄屬焚化廠之過磅單及單價金額等相關資料,經查驗無誤後辦理請款。(2)其餘廢棄物:需檢附「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費」收據(依收據金額核銷)、進場過磅資料、單價金額及相關合法處理證明文件,經查驗無誤後辦理請款。
(七)配合機關需求每月提供廢棄物清運報表。
(八)投標前應詳閱工作說明書以瞭解本招標案作業。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廠商於投標前應充分瞭解參與本案應負相關責任(檢附採購法令所規定之相關法律責任事項供參),參與投標廠商於投標後不應以不瞭解相關責任規定之理由進行抗辯;得標廠商於訂約時並應將招標文件所附相關切結書納入。
(四)減價須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者,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該廠商減價,其減價次數以三次為限。
(五)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詳招標公告)前,以郵遞、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以郵寄至臺中市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地址:臺中市清水區北堤路3號)或派專人送達本所收發室(投標文件送達時間以本所收發室實際收件時間為憑,投標廠商應自行評估時間),如有延誤,投標廠商應自行負責。
(六)廢棄物需運至機關指定合法處理、棄置場或再利用機構,並檢具相關文件辦理請款如下:(1)一般廢棄物:需檢附載運本所一般廢棄物進入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轄屬焚化廠之過磅單及單價金額等相關資料,經查驗無誤後辦理請款。(2)其餘廢棄物:需檢附「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費」收據(依收據金額核銷)、進場過磅資料、單價金額及相關合法處理證明文件,經查驗無誤後辦理請款。
(七)配合機關需求每月提供廢棄物清運報表。
(八)投標前應詳閱工作說明書以瞭解本招標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