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5689
公佈日期 : 2026/04/07
採購單位 : 雲林縣臺西鄉公所
採購案號 : 1150201
採購名稱 : 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15年度出國考察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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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16716255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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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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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201
採購名稱: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15年度出國考察
採購類別:工程-活動行銷廣告類
採購單位:雲林縣臺西鄉公所
機關地址:636雲林縣臺西鄉中央路412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許進發或秘書室?聖譽
連絡人電話:(05)6982004#107
傳真號碼:(05)698324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2
開標日期:2026/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00,000 元
Email:yl660010005@mail.yunlin.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
1.交通部旅行業執照。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政府核發准予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不得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至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列印商工登記資料。
3.最近一期繳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以上證件得以影本)
(二)、投標時應檢附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
3.公會會員證。
二.餘詳如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審時間及地點將由本所業務課另行通知。
一、領投標辦法有關規定,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發包中心,請附回郵票資(約130元),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三、招標文件及圖說等陳列於本所發包中心,免費公開閱覽。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六、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己失其效力,不得做為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本案開標時僅辦理資格審查,資格審查通過之廠商,評審時間及地點將由本所業務課另行通知。
一、領投標辦法有關規定,請參閱本所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二、郵購招標文件者請自行估計郵寄時間,寄達本所發包中心,請附回郵票資(約130元),郵資不足不予受理。
三、招標文件及圖說等陳列於本所發包中心,免費公開閱覽。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六、本招標案支援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使用電子領標之廠商(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及篡改),投標時須提供當次電子領標憑據序號,未提供者,經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通知廠商現場(限30分鐘)說明確認。確實未電子領標者,視為不合格標。
七、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八、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己失其效力,不得做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