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5257
公佈日期 : 2026/04/02
採購單位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
採購案號 : 115001
採購名稱 : 115-117年度臺南.高雄.屏東(一)水土保持工程開口契約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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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06676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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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19,5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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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01
採購名稱:115-117年度臺南.高雄.屏東(一)水土保持工程開口契約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臺南分署
機關地址:701臺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嘉信
連絡人電話:(06)2684367#4503
傳真號碼:(06)3351534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27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31
開標日期:2026/04/01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39,800,000 元
Email:shinn@mail.ardswc.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摘要]: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公開發給、發售。
[施工地點]: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等區(詳採購文件)
[其他]:餘詳投標須知
[備註]:
1.標價超過公告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2.無當次招標之電子憑證,為不合格標。
附加說明 : 一、最多決標於2家廠商,單一廠商最高金額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元為上限,標價超過壹仟玖佰玖拾萬元,為不合格標。
二、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本案為電子領標,本案投標文件廠商以書面投標辦理:
(一)書面投標方式,請親送本分署秘書室或置入書面標封內於截止收件日前郵寄至本分署(701017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信封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因逾期送達、未裝封或信封未填寫廠商名稱、地址,將視為無效標。
(二)投標廠商可線上繳納押標金,或將押標金票據置入信封內並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及工程名稱之押標金,於截止收件日前郵寄至本分署(701017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或親送本分署秘書室。
三、本案為開口契約性質,不定時指派執行案件且每次指派案件數量不固定,故累計總執行件數亦不確定,但不補償所失利益;請投標廠商審慎評估外也請衡量自身人力、物力、機具等相關執行能量。
四、機關得因需求調整協助其他地區作業
(1.原住民鄉鎮工程件數不得超過7件。2.已上網公告3次流標或無法決標工程重新依契約單價設計且工程件數不得超過3件。)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一、最多決標於2家廠商,單一廠商最高金額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萬元為上限,標價超過壹仟玖佰玖拾萬元,為不合格標。
二、依電子採購作業辦法規定本案為電子領標,本案投標文件廠商以書面投標辦理:
(一)書面投標方式,請親送本分署秘書室或置入書面標封內於截止收件日前郵寄至本分署(701017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信封請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因逾期送達、未裝封或信封未填寫廠商名稱、地址,將視為無效標。
(二)投標廠商可線上繳納押標金,或將押標金票據置入信封內並註明廠商名稱、地址及工程名稱之押標金,於截止收件日前郵寄至本分署(701017台南市東區林森路一段316號)或親送本分署秘書室。
三、本案為開口契約性質,不定時指派執行案件且每次指派案件數量不固定,故累計總執行件數亦不確定,但不補償所失利益;請投標廠商審慎評估外也請衡量自身人力、物力、機具等相關執行能量。
四、機關得因需求調整協助其他地區作業
(1.原住民鄉鎮工程件數不得超過7件。2.已上網公告3次流標或無法決標工程重新依契約單價設計且工程件數不得超過3件。)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