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TBN CC #: 5244036
公佈日期 : 2026/04/01
採購單位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採購案號 : TYC115-10
採購名稱 : 05警戒區機庫屋頂植栽改善設備採購案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54246591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99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TYC115-10
採購名稱:05警戒區機庫屋頂植栽改善設備採購案
採購類別:採購-農業用品類
採購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翁小姐
連絡人電話:(03)3322592#8809
傳真號碼:(03)3331923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2/2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02
開標日期:2026/03/03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990,000 元
Email:10071712@mail.ty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招標公告】 1.因本案評選須知載明須繳交企畫書,「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未載明相關規定,擬依前揭規定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2.本次更正公告系補充投標時應附之文件不影響投標廠商應施作之項目,非屬重大改變 ,且能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通知各廠商,爰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不予延長等標期,按原定開標時間115年3月3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開標作業,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3.請各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09)翁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0條>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請依式項填寫並請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9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 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應檢附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紙本1式1份(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 採購標價清單。 (7) 電子領標憑據: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8) 押標金繳納憑據。 (9) 企畫書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招標公告】 1.因本案評選須知載明須繳交企畫書,「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未載明相關規定,擬依前揭規定更正招標文件內容。 2.本次更正公告系補充投標時應附之文件不影響投標廠商應施作之項目,非屬重大改變 ,且能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通知各廠商,爰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不予延長等標期,按原定開標時間115年3月3日上午10時00分進行開標作業,請已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3.請各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其他】: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09)翁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0條> (1)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請依式項填寫並請投標廠商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2)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9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 廠商信用證明: 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應檢附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紙本1式1份(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 採購標價清單。 (7) 電子領標憑據: 1. 投標廠商如係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得招標文件者,請併同投標文件檢附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2. 廠商可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3.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並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不得借用其他廠商之電子領標繳費憑據。 4. 本案如係因流標、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未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 (8) 押標金繳納憑據。 (9) 企畫書

provider:UCS.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