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3768
公佈日期 : 2026/04/01
採購單位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採購案號 : 115-B-004-02-002-058
採購名稱 : 114年度臺南海堤三光2號水門等16座構造物維修改善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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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4290188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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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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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68,78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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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B-004-02-002-058
採購名稱:114年度臺南海堤三光2號水門等16座構造物維修改善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機關地址: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管理科
連絡人電話:(07)6279000#3113
傳真號碼:(07)6270177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09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10
開標日期:2026/03/1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68,880,000 元
Email:wra06177@wra06.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均應未受停業處分,且符合政府登記有案之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或機械安裝業(營業項目代碼:E604010)或機械設備製造業(營業項目代碼:CB01010)。
附加說明 : 115年03月09日更正公告:更正圖說施工說明,配合招標調整期程。
[決標方式]: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須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他]: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投標廠商擅自修改標單內容之規定,以無效標論。 三、投標廠商應備封套,將購領下載之封面牢貼於自備之牛皮紙封套上,並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有關規定裝封。 四、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公務預算專戶:金融機構:0000022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分行)、戶名: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帳號:2426550212012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投標文件有效日長30日以上。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115年03月09日更正公告:更正圖說施工說明,配合招標調整期程。
[決標方式]:採標價在底價內之最低標價決標為原則。如參加投標廠商標價均超底價或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有二家以上相同且均為決標對象,須辦理減價、比減價時,未派代表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以棄權論,及在底價以內最低標價相同者均未派代表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時,由機關以抽籤方式處理。 [其他]: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 二、投標廠商擅自修改標單內容之規定,以無效標論。 三、投標廠商應備封套,將購領下載之封面牢貼於自備之牛皮紙封套上,並依「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有關規定裝封。 四、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文件收受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分署。 五、參加投標廠商應繳証件請參閱「經濟部水利署工程採購投標須知及附件」,證件應繳與原件內容相符之影印本,違者所投標單無效。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押標金繳退注意事項:(1)請閱本署工程採購投標押標金繳退要點(2)票據以『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為受款人(3)以現金繳納者,請匯入本分署公務預算專戶:金融機構:0000022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分行)、戶名: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帳號:24265502120123,並將收據影本裝入証件封內或當場繳交(以此方式繳納者無法於開標當日退還,需於開標後五天內退還);本分署不受理現金當場繳納。(4)以擔保信用狀及保証書繳納者其有效期應較投標文件有效日長30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