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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43719
公佈日期 : 2026/04/01
採購單位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案號 : 0271409001
採購名稱 : 核能一廠三號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暨土石方暫置場興建工程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0265903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0271409001
採購名稱:核能一廠三號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暨土石方暫置場興建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機關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242號20F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吳毓淳
連絡人電話:(02)23667759
傳真號碼:(02)23671675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22
截止收件日期:2026/02/04
開標日期:2026/02/05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1,372,000,000 元
Email:u436636@taipower.com.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及「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之補充說明如下: 1.我國投標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應包括:「E101011綜合營造業」。 (2)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3)加入我國當年度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2.外國投標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 (1)該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並應自行提示業務內容與前述1. (1)所列營業項目之相關性。 (2)我國政府核發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本案不允許外國公司事後補正「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3)我國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4)投標時無需檢附公會會員證。(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之一般規定第H點)
附加說明 :
本採購案辦理第6次招標公告,其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本次開標不受三家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之限制,另請使用修正更新後之文件。 外國投標廠商之廠商信用證明,須自以下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A)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5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國內、外土建工程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3.9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9.8億元之證明文件。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0.8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一般規定: A.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B.投標廠商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工程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 C.我國或外國實績證明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D.我國或外國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規定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其內容有誤時,以原文為準。 F.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G.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須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非新臺幣時,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註:如廠商未擇定匯率折算日時,則以截止投標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H.投標廠商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公會後,始得投標。如為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提送公會會員證予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I.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 J.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標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K.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L.合併財務報告無法呈現個別投標廠商真實財力狀況,故本案僅接受投標廠商之「個體財務報告」為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文件。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本採購案辦理第6次招標公告,其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詳?修正對照表」。本次開標不受三家廠商投標方可開標之限制,另請使用修正更新後之文件。 外國投標廠商之廠商信用證明,須自以下證明文件中,自行擇一提出一項文件: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2.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3.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特定資格: (A)廠商應檢附之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自西元2015年1月1日至截止投標日期間,曾完成國內、外土建工程單次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3.9億元,或累計契約金額(含稅)不低於新臺幣9.8億元之證明文件。 (B)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 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a)權益不低於新臺幣0.8億元。 (b)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c)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一般規定: A.本工程僅接受我國及與我國已簽署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廠商。本工程不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含澳門地區)之廠商參與投標及作為分包商。 B.投標廠商提出之實績證明文件,如屬共同投標、共同承攬或聯合承攬方式完成者,其工程實績依該成員於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標示之主辦項目及金額認定之。 C.我國或外國實績證明應為採購機關(構)或原始定作人或其授權人出具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外國相關實績證明文件均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D.我國或外國廠商投標時提出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規定之所有相關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文件非以中文書寫者,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E.本工程廠商投標文件中如有依招標文件要求而須有中文譯本並經公證或認證者,其內容有誤時,以原文為準。 F.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G.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須提供之資格證明文件,其所載金額之幣別如非新臺幣時,以等標期內由廠商擇定任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註:如廠商未擇定匯率折算日時,則以截止投標日之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如無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則以外匯交易收盤現金賣出匯率代之。) H.投標廠商應依我國營造業法第4條規定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公會後,始得投標。如為外國廠商投標時,無須檢附公會會員證,惟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60日曆天內加入我國營造公會(不得據此要求免計或展延工期),並提送公會會員證予本公司備查;如未辦理完成,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I.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故投標廠商不得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以列印之資料代之。 J.我國廠商之營業項目,應符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所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項目。如投標廠商所營事業項目係為代碼化實施前,以文字敘述方式登記者,請廠商自行提示登記業務內容與資格規定之營業項目之相關性,製成對照表,並置於標封內,本公司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03.17(89)工程企字第89007116號函之規定認定。 K.綜合營造業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L.合併財務報告無法呈現個別投標廠商真實財力狀況,故本案僅接受投標廠商之「個體財務報告」為廠商應檢附之財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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