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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42671
公佈日期 : 2026/03/30
採購單位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採購案號 : 114-TT-L01
採購名稱 : 臺東工務所辦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5723490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4-TT-L01
採購名稱:臺東工務所辦公廳舍整修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採購類別:工程-土木工程
採購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
機關地址:800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20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李美慧
連絡人電話:(07)2212425#213
傳真號碼:(07)2160292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4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8
開標日期:2026/01/29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726,964 元
Email:s10415@nlma.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開業建築師: 1.依法有效之建築師開業證書 2.依法有效之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 二、本案為原住民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 第一次招標將優先辦理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5分(含)以上或議價不成立,上述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辦理第2次(含)以上招標時,不限由原住民身分資格優先辦理評審。 三、本工程服務費約726,964元,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並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第一類,所載建造費用各級級距費率百分比之100%辦理。 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繳交憑據)。 五、本案投標截止日如宣布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次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一日開標;開標日如宣布停止上班時,比照招標期限標?第11條第4項規定,開標時間順延至以次一辦公日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地點辦理,不另行通知。 【其他】: (1)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電子信箱:ptmail@nlma.gov.tw。 (2)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7)281-0028、檢舉傳真電話:(07)291-7080、電子信箱:sptmail@nlma.gov.tw。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 二、本案為原住民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第1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具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身分者,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 第一次招標將優先辦理資格審查合格之原住民廠商評審,如原住民廠商未投標或評審結果總平均評分未達75分(含)以上或議價不成立,上述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者,則作成紀錄後改由其他合格之非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辦理第2次(含)以上招標時,不限由原住民身分資格優先辦理評審。 三、本工程服務費約726,964元,採固定服務費率決標,依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並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一、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參考表」第一類,所載建造費用各級級距費率百分比之100%辦理。 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投標時應檢附電子繳交憑據)。 五、本案投標截止日如宣布停止上班時,依招標期限標?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收件時間代之,次日為開標日者,開標日亦順延一日開標;開標日如宣布停止上班時,比照招標期限標?第11條第4項規定,開標時間順延至以次一辦公日恢復上班當日依原時段、地點辦理,不另行通知。 【其他】: (1)本工程檢舉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政風室:台北郵政53-831號信箱、電話:(02)2773-4496、傳真:(02)8771-2452、電子信箱:ptmail@nlma.gov.tw。 (2)本工程接受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南區都市基礎工程分署政風室:檢舉電話:(07)281-0028、檢舉傳真電話:(07)291-7080、電子信箱:sptmail@nlm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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