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2285
公佈日期 : 2026/03/30
採購單位 :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採購案號 : 115AA006
採購名稱 : 那瑪夏區瑪星哈蘭文化健康站災後復原工程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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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90672366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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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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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875,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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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AA006
採購名稱:那瑪夏區瑪星哈蘭文化健康站災後復原工程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機關地址:849高雄市那瑪夏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230號
採購方式: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畫書
連絡人:王偉雄
連絡人電話:(07)6701001#213
傳真號碼:(07)6701298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3/16
截止收件日期:2026/03/24
開標日期:2026/03/24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879,144 元
Email:Kb1223@kcg.gov.tw
廠商資格 :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內政部登記合格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土木包工業及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參照營造業法
附加說明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因故放假或遇天災無法開標,則恢復至上班日舉行。
2.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比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3.廠商標價倘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須當場限期說明者,務必到場。
4.本所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本案於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查、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減價後仍超出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5.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6.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一)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各該業登記證。
(六)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 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
2.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與投標。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日因故放假或遇天災無法開標,則恢復至上班日舉行。
2.開標不另行通知,遇比減價情形未到場者視同放棄減價權利。
3.廠商標價倘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須當場限期說明者,務必到場。
4.本所位於原住民地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辦理,本案於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查、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減價後仍超出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做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5.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畫書者,得經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屆時如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得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實際投標家數改採議價或比價。
6.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一)列有營業項目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有效期公會會員證明。
(四)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 (不及提出者得以前一期代之,新設立或或復業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或復業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五)各該業登記證。
(六)
1.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違反該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 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所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認定。)
2.廠商其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人員,如有「公務人員服務法」增訂第14條之1規定應迴避對象者,不得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