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N CC #: 5241109
公佈日期 : 2026/04/09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50127-3
採購名稱 : 115年度新北市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工程(第1區)、(第2區)、(第3區)、(第4區)
決標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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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代碼 : 53805462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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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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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價金額 : 新台幣 42,000,000元整
決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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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27-3
採購名稱:115年度新北市污水下水道管線修繕維護工程(第1區)、(第2區)、(第3區)、(第4區)
採購類別:工程-水資源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陳先生/新北市政府水利局(02)89232300分機3116林先生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66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5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7
開標日期:2026/01/27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00 元
Email:AM9480@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1.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2.地下管線工程專業營造業。且二、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投標廠商應屬曾完成有關污水下水道工程修復、改建、新設或遷移之承做經驗者)。且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且五、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或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5年1月13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各區空白標單:
(1) 投標須知第20及21頁,貳、一般條款十五、訂約(九)及(十),義交人員工資修正為「義交人員工資」採固定單價350元/時(未稅)。
(2) 各區空白標單之詳細價目表第30頁備註,義交人員工資修正為本採購案編列工程項目「義交人員工資」,每時以單價350元(未稅)計,本項為固定金額,不依得標金額調整。
3.招標公告修正內容說明: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列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或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5.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由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各次通報單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林先生,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3116。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1次更正公告]
1.依據採購案洽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水利局115年1月13日便簽辦理。
2.招標文件修正內容說明:本次修正投標須知、各區空白標單:
(1) 投標須知第20及21頁,貳、一般條款十五、訂約(九)及(十),義交人員工資修正為「義交人員工資」採固定單價350元/時(未稅)。
(2) 各區空白標單之詳細價目表第30頁備註,義交人員工資修正為本採購案編列工程項目「義交人員工資」,每時以單價350元(未稅)計,本項為固定金額,不依得標金額調整。
3.招標公告修正內容說明: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補列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廠商不得為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或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
4.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5.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6.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並由本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報單通知廠商進場施工,每一分案依各次通報單所訂之工期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5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契約總價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7條。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林先生,電話為:(02)89232300分機3116。
[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政策]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