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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N CC #: 5233476
公佈日期 : 2026/03/13
採購單位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採購案號 : 1150116-3
採購名稱 : 新北市橋梁鋼構防蝕塗裝及維護改善工程(第1、2區)
決標廠商 : 請登入會員
廠商代碼 : 86420277
決標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預算金額 : 新台幣 請登入會員 元整
底價金額 : 新台幣 0 元整 (採購單位未揭示)
決標日期 : 請登入會員

原招標公告

公告單位案號:1150116-3
採購名稱:新北市橋梁鋼構防蝕塗裝及維護改善工程(第1、2區)
採購類別:工程-地方建設和建築類
採購單位: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機關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採購方式:公開招標
連絡人:王先生/養工處許先生(電話:02-22253299#634)
連絡人電話:(02)29603456#7648
傳真號碼:(02)29530960
本網站公告日期:2026/01/13
截止收件日期:2026/01/20
開標日期:2026/01/20
預算或預估採購金額:新台幣 200,000,000 元
Email:am2834@ms.ntpc.gov.tw
廠商資格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且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3. 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
[第1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延標] (一)本次修正內容為: 1.更正外標封之截止收件日期-第1次更正公告之投標須知外標封頁面之截止收件日,未隨延標日期修正,故重新修正外標封之截止收件日以符合延標日期。 2.補充說明於第1次更正公告時修正領投開標頁面,是否需繳納押標金項目內之押標金額度,由「新臺幣500萬元(不論投標幾區皆僅需繳納550萬元之押標金)」 修正為「新臺幣500萬元(不論投標幾區皆僅需繳納500萬元之押標金)」。 (二)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三)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四)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截止(請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 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招標更正公告-延標] (一)本次修正內容為:新增空白標單PCCES檔案-原公告未上傳空白標單PCCES檔案,故新增上傳該招標文件。 (二)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 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三)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四)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5年1月16日下午5時截止(請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 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5年12月31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惟若116年之雷同本案採購未於115年12月31日前決標者,上開派工期間延至116年雷同採購案得標廠商決標日止。 (二)個案派工履約工期:廠商應於本機關依個案情形決定之期限內完工。惟本機關派工工程(包含刻正施工者),廠商應至少有3個工程點同時展開施工(且各工程點施工期限皆超過8小時)之履約能量。至於施工順序,由本機關依輕重緩急決定之。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隧維護科)許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634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本案附加說明及其他相關重要公告資訊 :
[第1次招標第2次更正公告-延標] (一)本次修正內容為: 1.更正外標封之截止收件日期-第1次更正公告之投標須知外標封頁面之截止收件日,未隨延標日期修正,故重新修正外標封之截止收件日以符合延標日期。 2.補充說明於第1次更正公告時修正領投開標頁面,是否需繳納押標金項目內之押標金額度,由「新臺幣500萬元(不論投標幾區皆僅需繳納550萬元之押標金)」 修正為「新臺幣500萬元(不論投標幾區皆僅需繳納500萬元之押標金)」。 (二)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 (三)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四)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40分截止(請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 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第1次招標更正公告-延標] (一)本次修正內容為:新增空白標單PCCES檔案-原公告未上傳空白標單PCCES檔案,故新增上傳該招標文件。 (二)此更正公告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3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64690號函示,允許更正公告刊登日以前已投標或已將投標文件交郵遞之廠商申請撤回其報價或更正有關之內容;請已投標擬申請撤回報價或更正投標文件之廠商,派員檢具「收執聯*」及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電話:02-29603456分機5657)領取投標文件;未檢具者,不允領取。(*收執聯:(1)投標文件以專人送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者,為該售標室開立之「廠商投標文件收取憑單第三聯(廠商收執)」,或其他足以證明廠商已投標且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售標室或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收文已收訖投標文件之相關文件之文件。(2)投標文件以郵遞方式送達者,為中華郵政公司收訖寄件人 交寄之掛號郵件所開立之「執據」。) (三)請原已電子領標廠商自行至「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四)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1項規定,延長等標期至115年1月16日下午5時截止(請詳修正後投標須知)。 (https://web.pcc.gov.tw/)之廠商端下載更新異動檔案。 (五)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更正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 於本更正公告內容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本機關通知日起開工,每一分案依本機關所訂之工期開、完工,最後分案通知期限為民國115年12月31日或工程契約總價用罄止。惟若116年之雷同本案採購未於115年12月31日前決標者,上開派工期間延至116年雷同採購案得標廠商決標日止。 (二)個案派工履約工期:廠商應於本機關依個案情形決定之期限內完工。惟本機關派工工程(包含刻正施工者),廠商應至少有3個工程點同時展開施工(且各工程點施工期限皆超過8小時)之履約能量。至於施工順序,由本機關依輕重緩急決定之。 (三)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橋隧維護科)許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634 [說明]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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